“数字电视”是一个在不同的场合下被经常使用的名词,而在这些不同的场合下,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如数字电视设备、数字电视业务、数字电视接收器等。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数字电视”是一个系统的概念,指的是采用数字信号及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完成电视信号的获取、产生、处理、传输、接收、重现与存储的系统。
数字电视(DTV,Digital Television)的概念是由模拟电视发展而来的,而其内涵则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模拟电视的范畴。传统的模拟电视实现的是点对多点、单向、推送式的视音频节目的传播,而数字电视则实现了模拟电视系统的数字化,将传统的电视广播系统变成了数字信号传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实现的除传统电视业务外,还包括了点对点、双向、交互式的数据业务,因此可以超越传统电视的概念,称之为内容服务。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受众消费习惯的改变,数字电视中“电视”的烙印将越来越模糊,它将逐步成为广大受众信息获取手段的多种选择之一,成为整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电视系统在粗略的框架结构上,与模拟电视系统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包含了内容制作、内容分发与传输、内容接收与重现等环节。但由于技术的发展与融合,在各个环节中可以采用的手段与方式不断丰富,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越来越广,数字电视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如图1所示。
图1:数字电视系统的组成
从内容制作/内容提供商的角度来看,数字电视使得节目内容的采集、编辑、制作、存储以及管理都变得更加方便、高效和有序,节目制作的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提高。目前,内容提供商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制作手段物理形式上的数字化与网络化,对其更为重要的是在逻辑上对制作流程以及内容资源进行整合,使得管理更加有效,充分发挥制作能力和节目资源的潜力。
在传输网络环节方面,传统的地面、有线、卫星覆盖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同时愈来愈多的单向传输链路完成了双向化的改造。特别是随着宽带互联网接入技术以及无线移动接入技术的发展与普及,IP电话、IP机顶盒、手机电视、手机广播等已经由概念逐步走向实际,广播电视网络与通信网络之间的互动与融合成为发展的趋势。
管理系统涉及到整个数字电视系统能否正常、安全、有效地运行,其所管理的对象不仅仅是数字电视的用户,还包括了节目内容、频道结构、节目分配网、节目传输网等,而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则包括节目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和政府监管机构。目前,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数字电视产业价值链上各个环节实现利益的根本保证。
在内容的接收与重视环节上,数字电视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接入到用户家中,用户可以选择自己所喜爱的方式来收看、收听、使用数字电视。同时强大的硬件与软件能力使得用户可以得到形式和内容都更加丰富的服务。
数字电视与模拟电视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我们知道,数字技术相对于模拟技术而言,具有信号质量稳定、易于处理、易于存储、传输效率高等特点。而在实际应用中,数字化给传统的电视业务带来的则是更为深层次的变化,这些变化涉及到了内容制作、内容传输、内容消费、服务监督等各个环节。
首先是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的改变。在传统的模拟电视业务中,内容提供上只能提供形式单一、格式固定、用户被动接收的业务内容,而数字化技术的采用,则使得服务的个性化、差异化得以充分体现。通过利用数字化后信号质量的提高和信号传输效率的提高带来的增益,内容提供商可以极大地丰富服务的内容与形式,提供诸如高清晰度电视、专业化频道、数据业务、本地交互业务等新的服务。甚至在将来还可能出现完全由用户自己定义的业务内容与业务形式。除此之外,运营商还可以利用性能优良的传输网络,开展话音等传统意义上的通信业务。
其次是消费模式与消费习惯的改变。在传统的模拟电视业务中,用户只能在固定的场合,通过固定的接收装置,被动地接收电视节目,并被动地缴纳相关的费用,而数字电视则在多个方面给予用户充分的自由。数字电视克服了模拟电视无法进行移动接收的弱点,特别是UMTS、DVB-H、S-DMB等技术体制的出现,使得在移动条件下电视业务与通信业务的融合逐渐成为现实;在数字电视的环境下,用户可以通过直观的形式主动参与到节目之中,例如选择机位视角、了解背景资料、参与竞猜等,当然用户也要决定是否需要交纳费用以获得相应的服务;数字技术使得节目内容的录制与随机访问变得简单易行,具有数字录像机(PVR)功能的机顶盒的推广与使用,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收视习惯,受众在收看时变得更加从容,对节目内容也变得更加宽容;受众在今天和将来收看电视节目将不再仅仅依靠电视机,而可以通过连接在家庭媒体网络上的任意一个终端来完成。可以说,数字电视具有成为未来个人信息消费核心的潜力与可能。
还有就是盈利模式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在模拟电视环境下,内容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基本上依靠节目销售、广告和相对固定的收视费来盈利。在数字电视环境下,由于信息传输方式的改变以及传输效率的提高,使得开展扩展业务(如满足小受众群体需求的高清晰度电视、专业频道等)和增值业务(信息服务、交互业务等)成为可能,拓展了利润的来源;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使用则使得对数字节目的非法录制、拷贝在根本上得到遏制,使内容提供商免遭损失;而可对用户和节目进行精细管理的条件接收系统和用户管理系统的使用,使得运营商对用户的管理方式从粗放到集约,能够对市场进行细化和准确地把握。而作为政府或监管机构,可以在数字电视的环境下对节目内容和运营商的运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以保证包括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最终用户在内的多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