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资费的管制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层为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依据电信资费的管制框架体系,由国务院的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以及开展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电信资费管理的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
我国电信资费管理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价格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制定《价格法》的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三种定价形式的含义详见下表1。
表1:三种定价形式的含义
《价格法》中对政府的定价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定价的依据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同时提出了听证会制度,“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国家行政法规
在2000年9月由国务院颁布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其第二章第三节《电信资费》专门对我国电信资费管理做出了规定。后在214年7月第1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对《电信资费》这一节做了较大的修改,改变了我国电信资费管理方式。具体规定的内容见下述。
3、部门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对于电信资费管理,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并没有专门制定其部门法规,他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章第三节《电信资费》的规定,发布实施了大量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具体的电信业务,尤其是作为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的基础电信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加强了电信资费的管制,将国家、企业和用户三者利益有机结合,制定和调整电信资费。
二、我国电信资费管理机制及其沿革
我国电信资费管理机制(应包括管制形式和管制内容)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共经历下述三个阶段。
1、简单粗放的管理机制阶段(1998年前阶段)
从建国后到1998年近50年间,该阶段的重要转折点为1998年信息产业部的成立。在此阶段,我国电信行业基本上是垄断经营的,电信资费管理上采用的是政企合一的形式。此时的电信资费管理机制呈现出的特征是:简单、粗放、封闭,导致电信业务价格不放开,不透明,不合理。
2、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阶段(1998年到2014年阶段)
该阶段的重要标志是从1998年信息产业部的成立,到2014年《电信条例》的第一次修订,这不到20年期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从1994年开始我国电信市场初步引入了竞争态势,特别是信息产业部在1998年成立后,根据电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完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之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逐步建立了新的电信资费管理体系,以适应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需要。尤其是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291号正式对外发布,为电信资费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的第二章《电信市场》中的第二节《电信资费》,专门对电信资费方面做出了规定,一共四条,主要明确了资费制定的原则、资费的分类及管理、资费制定的程序,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建议和对电信企业的要求等。在此,将200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资费管理规定的四条内容及释义列于下表2-2中。
表2-2:200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资费的规定及释义
欲具体了解我国《电信条例》立法历程的请进入。
由表可以看出,此时《条例》制定时,完全依照我国《价格法》,对于电信资费的种类采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以政府调控为主。那是因为当时电信市场刚刚放开,市场竞争并不充分,这样的电信资费的管理机制是适应当初的电信市场环境的,也是为电信资费向市场调节价过渡提供了必要保证。此阶段电信资费管制框架的详细组成情况如图2-2所示;此阶段的管理机制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是,统一负责,分级管理机制;第二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第三是,规范化的审批备案机制;第四是,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
图2-2:宏观调控管理机制阶段的电信资费管制框架
当初的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的管理工作。在对于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调整制定,由信息产业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物价总局等)的意见,最后国务院批准。为此,信息产业部牵头在我国电信资费管理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发出了大批的规范性文件。
欲详细了解当时信息产业部牵头发出的电信资费管理文件索引的请进入。
欲更多了解当初我国各类电信业务资费情况的请进入:政府定价项目;政府指导价项目; 市场调节价项目;上限管理模式项目
(注意:上述各项目见证了我国各种电信业务资费情况的时代变迁,是一组非常珍贵的历史资料,值得收藏)
3、市场调控的管理机制阶段(2014年后阶段)
该阶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2014年的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培育与发育,尤其是电信市场的形成和不断完善,电信资费实行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信息产业部不断培育市场调节价机制。例如,在2009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 288号)等。正是由于这种不断培育的结果,将导致我国电信资费管理机制新阶段的开始。
正真全面实行完全市场调控价是国务院在2014年7月29日决定对200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修订开始。国务院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因而对电信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而本次修改的内容重点是电信资费管理方面,原有的四条内容全部被变动,有条款被修改的;有条中款被删除的;也有将二十四条被整条删除的,具体修改前与修改后的条款对比详见下表2-3。
表2-3:2014年对《电信条例》中电信资费条款修改情况
由上表可知,经过修改后,电信资费管理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取消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同时提出了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要求。所以此阶段的管理机制呈现出的特征是:电信资费价格由电信运营企业依据市场运作而自己确定,政府对电信资费的管理集中在监督管理上。
为此,在2014年5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 182号),放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通告提出,对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通告》还废止了涉及电信资费审批的相关文件。此项政策给予了电信企业全面灵活的自主定价权,对进一步鼓励电信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对资费的调控作用,全面提高电信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在2020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颁布了《关于取消电信业务资费告知制度的通告》(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 100号),又取消了上个《通告》文件中的电信业务资费告知制度。
欲详细了解上述两个《通告》文件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我国电信资费的管理机制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调整变迁,充分说明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效果,包括电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呈现出的可喜局面,带来的可喜成果,既凸显了电信资费管理的法制化,同时为电信用户带来了丰厚的实惠,也为电信企业创造了无限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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