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也称电信网号码)资源是我国电信资源的重要内容之一,电信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确立的一项我国电信管理的法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我国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专门制定了有关电信码号资源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以使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纳入健康的法制化管理,确保电信网码号资源在电信网功能中的实现,支撑我国电信网的可靠运行。现介绍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规定。
1、暂行办法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与发展,原来我国电信市场垄断专营的体制开始被打破,已初步形成了有竞争的电信市场,另外,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进步,新的电信业务不断出现,此时此景,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机制在势在必行,以能适应新的电信业环境的需要。为此,刚成立不久的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4月25日以第1号部令的形式发布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这也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完整的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规章,由于是第一次,所以暂为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一共32条,它规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原则,并确认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施行审批制度,并确认号码资源常规采用指配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拍卖的方式。规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的范围(共五个方面,详见下表1),并提出了申请的要求、使用的要求,以及码号升位、调整、变更的要求。重要的是确认了国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分级管理制度:信息产业部为国家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并具有监督检查权。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若作为资料性查询了解该暂行办法的请查阅附件1。
表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的范围
附件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已作废)
2、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经过近两年的施行实践,为信息产业部加强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积累了管理经验。关键是2000年9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颁布,为电信资源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依据。条例中明确了电信网码号资源为我国的电信资源,应依法实施管理。为此,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1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新发布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并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的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共有6章45条1个附件,其各章的章名及对应的条数汇总于下表2-1中。由表可以看出,管理办法的内容组成与暂行办法基本相同,仍维持了暂行办法中确立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管理范围与管理要求等。然而具体条款内容更加细化、管理要求更加规范,更加结合实际。举例如,对电信码号资源的定义有所不同(其比较详见下表2-2);管理范围中对于码号类型的名称有些微调,取消了模拟移动通信网的码号(其差别已汇总在表1中,请对比)等。特别是,28号令新增了附件《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内设三张附表(表名称见表2-1中)。其中附表一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结构、位长、含义及分配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附表二和三分别对国家码号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的码号主管部门所分配码号资源种类和申请材料进行了界定。若详细了解该附件具体内容的请可查阅附件2。
表2-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章、条与附件
表2-2:关于码号资源的定义
附件2:《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3、修订的管理办法
为了依法推进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决定对原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等进行修订。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另外将相应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修改汇列于下表3中。由表可知,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取消行政审批权限的相关内容,其他条文内容规定均不涉及修改。若欲详细了解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附件3。
表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
附件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14年版)》(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4、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信息通信主管部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为此,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4月7日发布实施了《电信网编号计划(2003年版)》,后工信部又陆续发布了电信网编号计划的2010年版和2017年版,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范围提供了充实的依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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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为此,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清[2004]517),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给出了电信号码资源占用费的收费标准(详见下表4-1)、收取方式和上缴方式等,同时规定占用费用由使用者承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等。若欲详细了解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附件4。
表4-1: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信部联清[2004]517)
附件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清[2004]517)
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施行。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与表4-1相比,这次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各项目费用标准都是减半征收,可见其降低的力度之大,具体详见下表4-2。
表4-2: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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