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铁路无线电通信(railway radio communication)是无线电通信在铁路运输系统的应用,被广泛地应用于铁路系统的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及其其它无线电通信等,是保障铁路系统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要支撑必要手段。目前,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应用主要是GSM-R(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Railway)系统,也即TDMA制式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GSM在铁路系统的应用,它主要使用于铁路系统的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系统。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应用,下表1列出了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应用及其使用的频段。
表 1: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应用及其使用的频段
在我国,由于铁路网遍及祖国大地,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应用、及其无线电信号将是广覆盖的、多应用的,典型的点多线长面广形态。因此,铁路无线电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应是国家无线电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铁路无线电管理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部门规章,仍然主要是在于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设置管理及无线电干扰防治管理等,只是结合了铁路无线电系统的实际,在管理职能授权、行政许可管理委托、管理行为规范的细化等方面做出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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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无线电管理的部门规章出台的变迁
1、《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 6号)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注:是指国务院令第128号)及有关规定,在当时,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铁道部,于1996年4月15日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 6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铁路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利发展的方针。铁路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购置、进口铁路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使用辐射电磁波、影响铁路无线电通信的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则。该《规则》的内容是由十章四十七条所构成,其基本情况详见下表2-1,包括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该《规则》在那个时期,对促进铁路无线电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行业用频、设台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表 2-1:《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与《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2、《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
鉴于,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第1次修订,即国务院令第672号的发布,同时结合行政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管理机制的变化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交通运输部的国家铁路局的联合研究与制定,于2021年6月30日重新发布了《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上述的《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 6号)。该《办法》规定: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铁路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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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加强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查、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等工作,明确了铁路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委托制度,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分工制度以及建立完善无线电干扰查处机制等,有利于相关部门厘清权责、理顺关系,强化铁路无线电管理,保障铁路运行安全。其主要规定内容详细解读详见下附录。该《办法》的内容是由六章四十一条构成,其基本情况也见表2-1中,包括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以做比较。若要详细了解该《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录:《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内容的详细解读
附件:《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
三、《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1、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
2016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在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要遵守《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公安、民航、广播、铁路、渔业等部门为开展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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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并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铁路无线电管理,保障铁路系统无线电业务安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制定关于铁路无线电管理的部门规章,对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制式、非制式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加以规范。
2、制定《办法》是适应铁路无线电管理情况变化的需要
1994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无管[994] 18号),明确了授权或委托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等问题,随后铁道部成立了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铁路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1996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联合发布《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铁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通过建立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铁路高速化、信息化建设,并加强对相关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切实保障铁路GSM-R、800MHz频段列车安全预警等频率的使用安全。
2013年3月,铁路系统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原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原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部分铁路无线电管理和技术人员划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系统改革后,铁路无线电频率管理者与使用者也从合一变为分开,铁路无线电应用点多线长,跨行政区域多,台站属地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早期铁路无线电管理相关规章已不适应当前需求,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对铁路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相关许可的审查程序、职责分工、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机制等予以明确,进而提升铁路无线电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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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铁路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的委托
关于铁路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依授权实施许可;另一种是委托实施许可。关于授权实施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关于委托实施许可,《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要求,对部分无线电频率以及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见其第七条、第十七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另行发布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详细列明委托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及相关内容。为此,在2021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7号),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公告,其具体内容详见下表4。
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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