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讲机现在大量的使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城市物业小区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等等。为满足社会公众对使用民用低功率无线对讲机的需求,同时防止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相关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原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对公众对讲机管理提出了要求。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其无线电发射频率、功率等射频技术指标须符合下表1要求,它在409MHz频段内提供20个频点以供选用。通知要求,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公众对讲机,并禁止其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表1:公众对讲机所使用的频率及其技术要求
设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不需领取电台执照,免收频率占用费。使用人(或单位)在购置公众对讲机时须如实填写由生产厂商提供的《登记卡》,登记卡内容详见下表2。
表2:公众对讲机登记卡主要内容
对研制、生产和进口公众对讲机应符合下表3的要求,同时对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如下表4所示的内容。另外,对销售商也提出了管理要求,详见下表5。
表3:研制、生产和进口公众对讲机的管理要求
表4: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的内容要求
表5:销售公众对讲机的管理要求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任何生产厂商和进口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欲进一步了解相关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呼号要求的请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