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我国公安、军队、武警等单位建网使用的窄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如公安系统自主研发的警用数字集群通信(PDT)系统。PDT系统是在原使用的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基础上研发的,原模拟系统使用的工作频率是350MHz频段,因此PDT系统也沿用了该频段作为工作频率。那么,工作于350 MHz频段的PDT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该频段设备射频特性技术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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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350 MHz频段工作频率的指配
在1996年年初,当时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336~399.9MHz频段频率规划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无管[1996] 1号)。该《通知》将336~399.9MHz频段指配给了四种无线电业务,即:卫星固定通信和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固定接力通信业务;宽频带码分多址通信和短距离电视传输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该频段频率的具体规划情况详见下表1,这些频率规划可如下图1所示。由表1可知,PDT系统使用的是该《通知》规划的移动通信业务的频率。根据移动通信需求量大的情况,为移动通信业务规划了二个异频单工通信频段(收发带宽合计各为14MH z)和二个单工通信频段(带宽合计 6MHz)。
表 1:336~399.9MHz频段的频率指配情况
图 1:国无管[1996] 1号《通知》关于336~399.9MHz频段的频率规划图
实际上,在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规定 335.4~399.9MHz频段,固定移动和空间业务为主要业务, 无线电定位业务为次要业务(即使用时不得对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制定频率规划,须统筹考虑这些业务的使用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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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
关于35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射频特性技术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在不断调整完善的,其过程主要涉及到下述几个管理文件。
1、“国无管[1996] 1号”《通知》的要求
在“国无管[1996] 1号”《通知》中,专门对移动通信业务频段设备主要射频特性技术指标做出了规定,其内容详见下下表2-1。
表 2-1:“国无管[1996] 1号”《通知》规定的移动通信业务频段设备主要射频特性技术指标
2、“信无函[2001] 85号”《通知》的要求
在信息产业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 85号)中,将频率配置由表2-1中的12.5kHz信道间隔调整为12.5kHz和25kHz两种信道间隔方式。同时,将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内容调整为部门规划使用频率和共用组网使用频率两种管理模式,具体内容详见下表2-2。
表 2-2:移动通信业务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模式
3、“信无函[2004] 54号”《通知》的要求
在2004年4月17日,信产部专门发布了《关于350~39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设备技术指标的通知》(信无函[2004] 54号),将“国无管[1996] 1号”《通知》中移动通信业务频段专用于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包括基站、手持机和车载台等)的射频特性技术指标提出了要求,其中相关工作频率及频率特性的汇总于下表2-3中;其它射频特性技术指标详见下附件,包括:发射功率限值、传导杂散发射限值、杂散辐射限值、邻道功率发射限值(调制邻道和瞬态切换邻道)等。该《通知》的技术指标要求应作为设备入关、台站设置审批、设备检查的依据。
表 2-3:35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设备相关工作频率及频率特性要求
附件 2:《关于350~39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设备技术指标的通知》(信无函[2004] 54号)
另外,350MHz频段PDH系统设备在满足上述无线电管理所要求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其技术标准中相关设备无线性能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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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
35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包括台站的设置与使用管理(台照办理)、设备的生产与进口管理(设备型号核准办理)等,应与其它工作频段的数字集群通信设备管理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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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近期无线电管理规定,对于窄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所指配的工作频率是800MHz频段,其中包括PDT系统。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PDT系统目前仍工作于350MHz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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