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是指无线电台(站)在遵守法律法规时其设置、使用、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全系列活动的集合,通常包括其许可与核准管理、备案与登记管理、检查与监测管理等。线电台(站)是开展无线电业务的硬件设施,只有实施和加强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才能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无线电台(站)管理的直接法规依据
1、国家法律依据
在我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如《刑法》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确定有“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等等。
2、国家行政法规依据
在我国最直接的行政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其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管理》共15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专门对在我国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管理作出了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其第五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共9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专门对在我国研制或进口、生产与销售及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作出了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国家部门规章
在我国最直接的部门规章依据有《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等等。这些由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针对无线电台(站)管理的的细化、具体化,更便利、更有利于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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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线电台(站)管理的主要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无线电台(站)的管理的范围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二是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三是建立卫星通信网与设置使用地球站(包括固定地球站和移动终端地球站)的管理。
三、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其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范围的,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机制应包括下述的主要内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制度
1)使用许可制度: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其各种电台种类的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下表3-1-1-1中。但在设置、使用如下表3-1-1-2所示的无线电台(站)可以不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表3-1-1-1:各类无线电台的管理
表3-1-1-2:豁免管理的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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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照的有效期管理制度:关于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与是否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具体要求详见下表3-1-2。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表3-1-2: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
3)无线电台识别码编制和分配管理制度: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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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线电台(站)使用变更与终止管理制度: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5)无线电台(站)协调的涉外管理制度:我国境内电台与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协调处理。
6)无线电台(站)的检查与监测管理制度。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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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线电台(站)射频技术指标管理要求: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专门针对各种业务的无线电台(站)设备的发射技术指标做出了规定,以确保干扰的最小化。因此,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符合其射频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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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制度
1)施行型号核准制度。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2)销售设备的备案制度:在销售已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台(站)设备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采用线上备案),否则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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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卫星通信网与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管理制度
1)施行建立卫星通信网许可制度: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建立卫星通信网。
2)设置使用地球站施行审批管理制度:设置使用地球站(包括移动终端地球站)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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