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渊源
无线电台(站)的发射标识是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全球的无线电管理是遵循国际电联(ITU)的《无线电规则》。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的第2条《一般术语》的第Ⅲ节《发射标识》中要求: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1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无线电规则》的附录1是《发射类别和必要带宽》,在该附录中规定:各种发射须按本附录中所说明的必要带宽及其类别予以标识。该附录详细的规定了必要带宽和发射类别的标识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而ITU的《无线电规则》是由每届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大会(WRC)结合当今全球无线电通信的实际(包括业务的发展、技术的发展等)而不断修订的。因此,在使用《无线电规则》时应采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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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将《无线电规则》附录1《发射类别和必要带宽》转化为了国家标准,即1989年发布的GB/T 12046《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但在2008年修订时,合并到了GB/T 12572《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中。国家标准是依据当时的《无线电规则》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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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射标识的组成
为了明确表示无线电台的发射标识,避免可能出现的混淆,在1978年,当时的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建议采用新的标识方法,即通常用三个基本符号(如字母或数字)和两个附加符号来分别表示发射类型及特性(如信号特征具体的说明和复用情况),必要时可在基本符号前添加三位数字和一个字母来表示必要的带宽。其中,此时发射类别的国际标识的新旧代号对照详见下表1-2,以供了解。
表1-2:发射类别的国际标识的新旧代号对照(1987年)
然而,按照最新《无线电规则》的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各种发射,须有发射标识。依据《无线电规则》的附录1的规定,其发射标识应由必要带宽和发射类别两部分所组成,它们是由各种符号所标识,这些符号是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特殊字符(如短横“-”)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其规则应按《无线电规则》附录1中的规定来确定。
必要带宽是用四个符号来标识的。发射类别是由基本特性和任选附加特性所组成,基本特性用三个符号来标识,任选附加特性用两个符号来标识的。因此,无线电台的各种发射,其发射标识应是由九个符号来标识的。例如,发射标识 “3K70A1AAN” 的符号,就表示采用双边带连续波电报,载波调制,所需带宽为3700Hz。
3、相关术语的定义
在《无线电规则》中,将无线电通信设备称之为“无线电台(站)”。因此,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第1条《术语与定义》中给出有无线电台、发射、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等术语的定义,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特汇总于下表1-3中。
表1-3:相关术语与定义
二、必要带宽
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的第3条《电台的技术特性》中要求: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附录1是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
1、必要带宽的标识
那么,依据《无线电规则》的附录1的规定,必要带宽的标识须用三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字母共四个符号来表示。具体标识的要求详见下表2-1,请关注表中给出的示例。该字母表示小数点的位置,代表带宽单位,第一个符号不能是0,也不能是K、M或G。为了对每个发射进行全面标识,须在分类符号之前添加表2-1所表明必要带宽的四个字符符号。
表2-1:必要带宽的标识要求
2、必要带宽的确定
依据《无线电规则》的附录1的规定,必要带宽是按下表2-2所要求的方法之一来确定。表中提到了ITU-R建议书MS 1138《必要带宽的确定及其计算举例与相应的发射标识的举例》。该建议书确定了各类信号的振幅、频率和脉冲调制的必要发射带宽,同时也提供了发射的抽样计算和标识。该建议书的MS 1138-3版本将纳入《无线电规则》的附录1的内容,包括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和例子。若要详细了解该建议书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表2-2:必要带宽的确定要求
附件:ITU-R MS 1138-3(10/2019)《必要带宽的确定及其计算举例与相应的发射标识的举例》
三、发射类别的标识
由表1-3中定义可知,对于发射类别,标识的是某发射的一组特性。这些特性包括基本特性和任选附加特性,依据《无线电规则》的附录1的规定,其标识方法如下:
1、基本特性的标识
发射类别中的基本特性用三个符号标识:第一个符号标明主载波的调制方式,用英文字母表示;第二个符号标明调制主载波的信号的性质,用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字母表示;第三个符号标明拟发送的信息的类型,用英文字母表示。其各符号及含义详见下表3-1。仅在短时间内或偶尔使用的调制(如在多数情况下用于识别或呼叫的调制),只要所表明的必要带宽不会因此而增加,则可以忽略不计。
表3-1:发射类别中基本特性的标识
为了帮助通信人对无线发射基本特性标识的理解,这里选择了相关基本特性标识的详细解释,包括各种无线电报发射(如A1A、A1B、A2A、A2B、F1B、F7B、A3C、F1C等)和各种无线电话发射(如A3E、B3E、F3E、H3E、J3E、R3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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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特性的标识
应增加两种任选的特性以便更加完整地描述某一发射。发射类别的任选附加特性的两个符号是:第四个符号标明各信号的详细说明;第五个符号标明复用性质。其各含义及含义详见下表3-2。若无附加特性,以一段划线代替
表3-2:发射类别中附加特性的标识
四、关于国家标准GB/T 12572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标准GB/T 12572《无线发射电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中也给出了发射设备的发射标识,即必要带宽和发射类别,及其必要带宽的确定。它是依据当时的《无线电规则》及其附录1所规定的,然而它却是严重滞后于ITU发布的《无线电规则》最新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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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无线电规则》中指出:“每个电台应按其临时或长期运营的业务进行分类”。显然,作为无线电业务的承载者,无线电台(站)与无线电业务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按照业务范围不同,ITU-R建议书SM 1413给出了无线电台(站)的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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