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电信协议》产生的背景
1、电信服务贸易地位日益凸显
在当今的世界贸易中,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比传统商品贸易快得多。在发达国家,货物贸易的优势正在滑坡,基于技术优势的服务贸易成为它们未来经济发展的一张王牌。在服务贸易中,电信是最被看好的产业,成为国际上争相投资参与的热点。
从表1-1中的数据可见,全球总体上电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在逐年增加,且中国电信业的这种贡献程度逐渐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电信是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主干部分,因此它必须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得到认可。
表1-1:1997年~2001年中国与全球电信业务收入占GDP比重比较
2、发达国家急需开拓国际电信市场
发达国家在电信领域占有明显的优势。发达国家国内电信市场已趋于饱和,竞争激烈,急于开拓国际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同时它们在电信管制上有一套完备的管制制度,管制规则明显优于发展中国家。在电信市场开放谈判中,发达国家对开放电信市场以强硬的态度提出了有利于它们的要求,并以其现有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电信市场。
3、基础电信领域的开放有待继续谈判
由于电信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公共事业,因此在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电信市场的开放持慎重的态度。虽然最后承诺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的成员达69个,但大多数成员只承诺开放增值业务或增强型业务市场,如在线数据处理、在线数据库存取、EDI、电子信箱、语音信箱等,从而使得延期进行专门的包括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专线出租、移动通信等业务的基础电信谈判成为必要。
4、通信技术使电信业进入的障碍越来越小
一方面,通信技术的发展,使用户有可能越过国家的公用通信网,利用各种新型通信手段进行通信;另一方面,电信新业务要求更先进的技术装备和投资,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方面都有赖于发达国家,为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扩展电信市场提供了机会和突破口。
二、《基础电信协议》谈判的过程
1994年4月,在正式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服务的部长决定。其中《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定》将基础电信的谈判延长到乌拉圭回合以后继续进行,部长们希望通过延长时间,使谈判能够反映出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电信管理体制当时正在进行的一些变革,从而实现更高的市场开放水平。谈判于1995年5月开始,在基础电信谈判组(Negotiating Group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NGBT)中进行,最初有33个WTO成员的政府参加。根据部长决定,谈判应于1996年4月30日结束。参加基础电信谈判组是自愿的。到1996年4月底,正式参加谈判组的共有53个成员政府,另有24个成员政府(包括一些申请加入方)为观察员,共有48个成员的政府正式提交了出价(包括在34份减让表中)。但是,一些成员认为这一结果不足以使谈判成功结束。
在1996年4月的会议上,WTO总干事鲁杰罗表示希望各方能维持谈判已取得的成果。他建议将谈判成果先附于议定书之后,待1997年初再给予各方1个月的时间,以重新审议各自在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的立场,并对各自在议定书后所附的减让表进行修改。谈判参加方在1996年4月30日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决定中,采纳了总干事的这一建议。该决定将1997年2月15日定为谈判的结束期限,增强了进一步进行谈判并取得进展的机会。1996年4月以后,基础电信组(Group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GBT)成立,代替了原来的基础电信谈判组,负责再次延长之后的谈判。基础电信组修改了关于参加会议的规则,使所有WTO成员对其活动都拥有了发言权,只有仍处在加入过程中的申请方在提出请求后,才能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1996年7月,谈判重新恢复。此后,基础电信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各方还就各自的市场准入承诺举行了无数次的双边谈判。在1996年12月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期间,各方也进行了非正式的接触。1997年1月,在回到日内瓦之后,各方为2月的最后期限作好了准备。谈判最终取得了成功。此后,各方在1997年余下的时间里,开始了国内的批准程序,为议定书的接受和所作承诺的履行作准备。
1997年12月,在当年11月最后期限之前已经接受第四议定书的成员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它们在第四议定书是否如期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因为当时仍然有20个成员因国内批准程序问题尚未向WTO交存接受第四议定书的通知。1998年1月,未接受成员的数量减少到12个,第四议定书于1998年2月初生效的决定才获得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