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电信营业厅是是各电信运营商对外服务、展示形象的最直接的窗口。之所以称为综合营业厅,是因为通常的营业厅的服务功能较多,依据我国原通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YD/T 5047-200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的要求,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服务功能通常包括:办理各项电信业务,客户接待或受理;电信业务宣传和新业务演示;办理各项业务费用的结算、退补、预存和费用查询;用户终端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展示、销售和维修。为此,关于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设,我国制定并发布了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来加强规范。
一、YD/T 5047的要求
早在1997年,当时的邮电部曾专门发布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YD 5047《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对综合营业厅的建设设计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在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又发布了其修订版YD/T 5047-2005。
欲具体了解YD/T 5047版本变化情况的请进入。
在YD/T 5047-2005中规定,综合电信营业厅应由营业用房和服务管理辅助用房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又由不同功能区组成(见下表1-1),功能区应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设置。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标准应参照下表1-1的要求和根据市场需求等综合确定,但并不作为指令性面积要求。
表1-1: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标准
标准强制性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另外,在标准中,综合电信营业厅一些相关的设计标准参数罗列于下表1-2中,以供参考。若要更详细了解该标准具体内容的请查阅其附件,但该标准已被废止,仅供参考。
表1-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相关的标准参数
附件:YD/T 5047-200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废标)
在YD/T 5047中同时规定,,综合电信营业厅工程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YD 500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YD 5002《邮电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YD 5003的要求
由于在我国,还发布有YD 5003《电信专用房屋工程设计规范》,使得YD 5003与YD/T 5047长期共存。为了减少标准的数量,在发布2014年版的YD 500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后,已将综合电信营业厅建设设计的内容包含其内,所以在2017年5月工信部对YD/T 5047-2005宣布了废止。因此后,对于我国综合电信营业厅建设设计要求应直接遵循YD 500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在YD 5003中,对于我国综合电信营业厅建设设计要求与YD/T 5047-2005基本相同(参见表1-2),但对于其建筑面积已不再做具体要求,只是要求各运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的市场需求自行确定。
欲详细了解YD 5003中对于综合电信营业厅建设设计要求的内容请进入。
另外,在YD 5002《邮电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虽未直接对综合营业厅的防火提出要求,但应将综合营业厅纳入其通信建筑范畴一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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