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多数电子电气产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的产品),由于其功能需要和生产技术的局限性,仍不可避免的含有诸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称为限用物质)。这些含限用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在废弃之后,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促进电子电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电子电气产品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我国编制发布了相应地的国家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等,对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的含量规定了安全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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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限用物质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电子电气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来减少其含量甚至消除一些限用物质,使该类环境保护从源头做起。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在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限用物质的含量,无论如何不应超出我国下述相关标准所规定的含量的安全限值。
在我国,目前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含量的安全限值规定的有:GB/T 26572对电子电气产品(EEP)的规定;SJ/T 11363中对电子信息产品(EIP)和GB/T 22727对通信产品的规定。
一、GB/T 26572标准对电子电气产品(EEP)的规定
在2011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 )、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6种限用物质的控制。
1、限值要求
GB/T 26572规定,构成电子电气产品(EEP,Electron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的各均质材料中,其限用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下表1-1的要求。若要详细了解GB/T 26572标准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
表1-1: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的限量限值
附件1: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2、合格性判定规则
为了确定电子电气产品是否符合表1-1的限量要求,应按照尽可能拆分成均质材料的基本原则,首先将电子电气产品按GB/T 26572标准的附录A要求拆分成检测单元,并按下表1-2-1进行分类,即分为EEP-A、EEP-B、EEP-C三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依照EEP-A、EEP-B、EEP-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EE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EP-B或EEP-C类。如果电子电气产品中拆分出的各检测单元中限用物质含量符合下表1-2-2要求,则判该电子电气产品合格;如果任意一检测单元中限用物质含量不符合表1-1的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表1-2-1:电子电气产品的检测单元分类(GB/T 26572表1)
表1-2-2:电子电气产品符合性判定规则(GB/T 2657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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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T 22727.x系列对通信产品的规定
对于通信产品,国家标准系列GB/T 22727.x《通信产品有害物质安全限值及测试方法》规定了通信产品的对于6种限用物质的安全限值。目前该系列标准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电信终端设备,第2部分为网络设备,但目前仅发布了第1部分,即电信终端设备。若要详细了解GB/T 22727.1标准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
附件2:GB/T 22727.1-2008《通信产品有害物质安全限值及测试方法 第1部分 电信终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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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限值要求
GB/T 22727.1规定,电信终端产品一般由零部件及材料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为了达到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首先将电信终端产品的这些组成单元进行分类,具体要求详见下表2-1-1中的A、B、C三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依据A/B/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B类或C类。那么,电信终端产品的生产者应对使用的材料按表2-1-1进行组成单元分类,构成电信终端产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应分别符合下表2-1-2的限用物质的安全限值要求。
表2-1-1:电信终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GB/T 22727.1表1)
表2-1-2:电信终端产品有害物质的安全限值要求(GB/T 22727.1表2)
2、合格性判定
如果电信终端产品中任何一部分组成单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均满足表2-1-2的要求(中国豁免情况除外),则该电信终端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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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J/T 11363对电子信息产品(EIP)的规定
在2006年当时的信息产业部曾发布了SJ/T 11363《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行业标准,该标准对电子信息产品(EIP,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的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做出了规定。但SJ/T 11363-2006标准在工信部2024年7月11日发布的2024年第17号《公告》中已被废止了,下述对该标准的介绍仅供知晓。
1、限值要求
依据SJ/T 11363标准的要求,电子信息产品(EIP)一般由零部件以及材料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为了达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首先将EIP的这些组成单元按下表3-1-1进行分类,即分为EIP-A、EIP-B和EIP-C三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依照EIP-A、EIP-B和EIP-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或EIP-C类,构成EIP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必须符合下表3-1-2相应的限值要求。
表3-1-1: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SJ/T 11363-2006中的表1)
表3-1-2: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 11363-2006中的表2)
2、合格性判定
电子信息产品中所有组成单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经检测均满足表3-1-2的要求则判定该电子信息产品合格;如果任一组成单元不满足表3-1-2的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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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上述三个标准所给出的限用物质(或称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及合格性判定规则是完全相同。这是因为虽然所称产品名称的称呼不尽相同,但产品名称的涵义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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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上述标准是为了国家相关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的法规而配套的,属于法规的技术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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