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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设置的层次与层级

浏览:25877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0-01-07

我国标准化的标准的设置,是有层次与层级之分的。标准的层次以示标准在我国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的层级以示标准在执行力或约束力程度上的不同。

一、标准的层次

1、五个层次

根据使用的区域或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的范围不同,我国国内标准应分为五个层次,从高至低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和企业标准。也有将团体标准和和企业标准划分在一个层次,故有称为四个层次的。

2、法规的约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同时对相关层次标准的制定给出了法律的规定,包括制定范围、制定主体责任、发布与备案要求等约定,具体汇总于下表1-2-1中。

1-2-1:我国各层次标准的制定的法律规定

依上规定,它约定了五个层次标准的含义、使用范围和效力、制定与实施的主管部门、报备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的法律,因此上述规定的内容具有法的属性。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的范围,共八个方面。那么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样遵从这八个方面,只不过是在相应的级别内。标准制定的范围详见下表1-2-2

1-2-2:标准制定的范围与强制性标准制定的范围

3、标准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2014年发布的我国国家标准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化层次的定义为:标准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的范围。因此,在GB/T 20000.1中给出标准的全部层次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关于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术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详见下表1-3中。

1-3: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术语定义

4、关于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在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首次确立的,是在原标准层次中新增加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对于团体标准的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二、标准的层级

1、三个层级

根据使用的约束力程度不同,我国各层次标准又分为三个层级,依次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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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的约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标准层级的法力

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在标准实施施行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采用,即实施执行的力度不同。强制性标准天然具有法的效力或行政约束力,然而国家推荐性标准虽然是自愿采用,但是,在一定情形下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用,具体详见下表2-3-1说明。

2-3-1:推荐性标准具有法力的情形

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也是八个方面,列在表1-2-2中以作比较。在国家法制办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做了解释,详见下表2-3-2

2-3-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解释

4、关于指导性技术文件

对于指导性技术文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是因为它的使用约束力太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可以作为我国的技术法规使用,而指导性技术文件只是仅具有标准化的价值,只能供参考使用。关于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含义、对象、使用效力等,在GB/T 16733的附录A中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都有约定,具体详见下表2-4

2-4: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含义、对象与使用效力

三、相关说明:

1,关于标准层级在标准层次中的运用

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时不是很明确,在实际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使用了上述三个层级。地方标准使用了两个高层级,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鲜有使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企业标准不分层级。

但在20171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通信行业标准,由于历史的缘由,在标准层级的运用上有其独特的方法,目前仍然现行有效的标准共有五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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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标准的强制性型式

标准的强制性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型式。全文强制是指标准的全部内容需要全部强制的型式;条文强制是指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即某些条文需要强制的型式。条文强制的型式主要应用在工程建设标准等类型中,这样在工程建设标准中,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有强制性条文的呈现,往往是用“黑体字”印刷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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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在标准的制定发布时应减少精简其强制性标准,扩大优化其推荐性标准。

四、标准的特种类型

1、类型种类

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我国标准又分为工程建设类标准、环境保护类标准、药品与食品卫生类标准等特种类型。

2、相应规定

这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有如下专门的规定:这些类型的标准,草拟与审批是由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而其编号与发布办法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我们通信人常用到的我国工程建设类标准,就有其专门的管理办法和的专有的编号标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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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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