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依据我国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的管理。这是因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它具有传播面快、影响面广的特点,可能会引起国家社会稳定或国家信息安全等现象发生。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在2011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具体含义详见下表1-1。并做出有如下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这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由来和法律依据。
表 1-1: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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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为了有效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2005年2月又专门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该部门规章至今仍然有效。该《管理办法》做出有如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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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完成备案的唯一标识,是实现备案自动化统一管理和促进国家基础资源共享的需要,是进一步实现与其它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基础。由此,制定科学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编码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编码规则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业的健康发展,为落实上述我国的相关法规要求,我国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了YD/T 3565《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编码规则》通信行业标准。它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编码方法,使得完成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获得一个唯一的、固定的法定代码,用以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是否向所在地生通信管理局提供材料并完成备案。
1、编号格式
备案编号是由2个变动信息位和2个固定信息位四部分信息内容所构成,如下图2-1所示。
图 1-1:备案编号的格式
2、编号内容
首位是一个变动信息位部分,由1个汉字构成,用以表示备案管理的省、区或直辖市,也即互联网信息服务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所在的省区市或申请备案的省区市,也或是其网站所在的省区市。YD/T 3565规定该汉字用全国省区市简称表示,全国省区市简称表详见下表2-2。
表2-2:全国省区市简称表
紧接首位的是一固定信息位部分,即所有备案编号均统一使用的信息为,由“ICP备”四位来组成。显示的表示此号码为ICP网站备案号。
第三部分是一变动信息位,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数字用以表示备案的年份,取当年四位年份号的后两位;后6位数字用以进行当年的顺序编码,按备案先后顺序排号。
第四部分是一固定信息位,由一位固定汉字“号”组成,用以构成完整的备案编号。
3、示例
依据上述规则,“粤ICP备06113876号”是一个2006年在广东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其编号规则的含义可见下表2-3。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规定,该编号应标注在ICP的网站首页底端的中间位置,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表 2-3: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规则介绍
若要详细了解YD/T 3565标注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 :YD/T 3565-2019《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编码规则》
三、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信息服务业务的一种类型。依据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业务界定,信息服务业务(业务编码B25)是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编码B2)的一种。信息服务业务(B25)按照信息传输的网络来分类,通常包括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指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并由可联网的各型通信终端(电脑、手机、PDA等)提供服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与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相比,将更受到人们的青睐。这也是之所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受到国家法规重点监管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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