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和射频波道配置应符合ITU-R的《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的要求。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ITU-R的相关要求,及微波通信技术当今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对我国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和射频波道配置进行了多错的调整,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我国微波通信技术的有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将依据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对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和射频波道配置也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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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
1、概述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我国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和射频波道配置,遵循的是原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7月31日颁布的《关于调整1~30 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无[2000] 705号)和工信部于2008年12月12日颁布的《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部无[2008]第35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然而,为了适应数字微波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配合我国无线电频率的规划,结合我国数字微波通信应用的实际情况,工信部在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22] 176号),并于2023年2月1日开始实行。需要指出的是,“176号”文的调整,是对原“705号”文和“353号”文规定内容的调整。因此,“176号”文的规定内容已经代替了原有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即,今后我国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和射频波道配置要求必须符合“工信部无[2022] 176号”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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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调整的我国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
在“工信部无[2022] 176号”文中,重新调整指配了我国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其频段为:4GHz;7GHz;8GHz;11GHz;13GHz;15GHz;23GHz;71~76GHz/81~86 GHz共8个频段。具体频段频率范围详见下表1-2,表中同时给出了调整前的12个频段,以作对比,了解调整前后的不同。由表可知,调整后减少了使用的工作频率,保留使用的大部分与调整前的工作频率范围是相同的。特别是调整后增加了 E 频段(71~76GHz/81~86GHz 频段),可规划用于微波大容量回传业务。
表1-2:我国指配的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含调整前后的对比)
3、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工作频率的射频波道配置
“工信部无[2022] 176号”文同时给出了我国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各工作频段的射频波道配置方案,包括射频波道配置表和波道配置详细表。具体详见下附件1-3。特别提醒的是:由该波道配置方案知,表1-2中虽有其调整前后工作频率范围相同的频段,但其波道配置方案却不一定相同。另外,本次调整后,在高的频段,增加了 56MHz、112MHz 等大带宽波道的配置。
附件 1-3:我国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工作频率的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根据上述我国新调整的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与射频波道配置的介绍可知,与调整前的内容要求有较大的变化。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无[2022] 176号”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说明的请进入。
二、关于ITU-R相关数字微波系统工作频段的建议
事实上,ITU-R对于数字微波系统的工作频段(射频工作频率范围)及相应的波道配置,有专门的研究、规划和安排,出版有专门的F系列(固定业务)建议书,其工作频段与对应的建议书编号汇总于下表2中,同时供通信人了解和知晓。由表可知,目前最高频段已安排至92~95GHz。
表2:ITU-R相关数字微波系统工作频段的安排
三、我国相关标准的规定
特别指出的是:下述要介绍的我国数字微波系统相关国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均是依据“信部无[2000]705号”和“部无[2008]第353号”要求给出的工作频段和射频波道的配置。只有待它们重新修订后才能符合上述工信部调整后“工信部无[2022] 176号”的要求。
1、关于数字微波系统通用的相关标准
1)GB/T 13159的规定:在国家标准GB/T 13159-2008《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求》中,给出的TDM数字微波系统(包括PDH和SDH)的工作频段与射频波道配置的规定与原信息产业部的部无[2000]705号文件要求方案是完全一致的。并且规定1.5GHz频段及其波道配置仅用于点对多点微波接力系统;4GHz、6GHz为国家公用电话网的干线频段。
欲具体了解GB/T 13159-2008标准内容请进入。
2)YD/T 5088的规定: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88-2015《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规定: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包括TDM和分组)的工作频段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关于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的相关规定(即[2000] 705号文件)。对于30GHz以上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与波道安排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参考ITU-R相关建议来配置。
2、关于PDH微波系统的标准
专门针对PDH数字微波系统的现行标准是国家标准GB/T 13503-1992《数字微波接力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所称的数字微波实际上仅指PDH数字微波系统。该标准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为0.8~30GHz,但只规定了0.8~18GHz段,18~30GHz段待定。在0.8~18GHz范围内给出了0.8、0.9、1.5、2、4、6、7、8、11、13、15和18GHz的12个工作频段。但由于该标准发布于1992年,显然它与信产部的部无[2000] 705号文方案是不相符的,事实上,该标准所规定的PDH数字微波系统的工作频率及射频配置要求已经不适用了。
欲具体了解GB/T 13503-1992工作频率及射频配置的请进入。
3、关于SDH微波系统的标准
关于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2529-2013《SDH数字微波通信设备与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在第5.3节《频段、信道安排及容量系列》中规定,工作于23GHz和23GHz以下的工作频段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部无[2000] 705号文件和工信部的部无[2008]第353号文件的规定。因此,该标准并没有像两个文件那样一一给出各频段的射频配置,而是给出了系统划分,即根据射频频段、波道间隔和容量系列(这些都是符合与两个文件的方案要求),把SDH微波分成若干个系统,如下表3-3-1和3-3-2所示。
表3-3-1:SDH数字微波3GHz~11GHz、13/15/18GHz的系统划分及信道安排
表3-3-2:SDH数字微波23GHz~55GHz的系统划分及信道安排
在上表中包括系统编号、工作频段(包括了23GHz以上的到55GHz)、信道间隔、频谱效率等级、信道安排及对应的传输容量等。其中信道安排可以是相邻波道交叉极化(ACAP)、相邻波道同极化(ACCP)和同波道双极化(CCDP);其频谱效率等级如下下表3-3-3所示,因为给定频带中的最高传输速率是取决于调制方式,根据调制方式的调制状态可划分为若干个频谱效率等级。
表3-3-3:SDH数字微波频谱效率等级的划分
4、关于分组微波系统
在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2742-2014《分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与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中的规定,类同于上述SDH微波系统一样,给出了分组微波的系统划分及频谱效率等级,具体分别详见下表3-4-1和表3-4-2。
表3-4-1:分组数字微波的系统划分
表3-4-2:分组数字微波频谱效率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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