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5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关于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就是《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谈判于1994年5月开始,最初参加方为33个。谈判原定于1996年4月30日结束,但后来又延长到了1997年2月15日。在谈判的最后时刻,总共有69个WTO成员提交了55份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四议定书”本身十分简短,仅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的事项。其后所附的WTO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则是该协议的主要内容。WTO成员在各自的减让表和豁免清单中,就基础电信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水平。
《基础电信协议》是以取消垄断、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目的的。缔约方通过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向其他WTO成员的电信服务提供开放市场,而毋须衡量其他成员是否提供相同的开放市场。对《基础电信协议》的解读(仅限于当时谈判过程、当时的谈判结果及当时的签约结果)如下:
一、《基础电信协议》产生背景及谈判的过程
二、《基础电信协议》中的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及服务
三、《基础电信协议》的基本原则
四、《基础电信协议》谈判的实质和主要分歧点
六、相关协议和附件全文:
1、乌拉圭回合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部长决议(1994年4月15日于马拉喀什通过)
3、关于基础电信承诺的决议(服务贸易理事会1996年4月30日通过)
4、基础电信工作组报告及其附件(1997年2月15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