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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法》的立法历程

浏览:7978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1-08

新中国成立已快70年的历史,而我国一直没有颁布《电信法》。但我国是非常重视《电信法》立法的,从解放初期开始起草《邮电法》,到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颁布,到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仍正在抓紧进行《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其《电信法》的立法过程一直在不断进行着。由于我国的特殊条件,《电信法》的立法过程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这里将从建国初期的1955年拟定《邮电法》开始,到2000年《电信条例》的颁布的近50年间,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历程分阶段做一个简单的回顾。期盼着我国《电信法》早日出台,为我国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一、建国初期阶段的立法阶段

当初的邮电部早在1955年就开始组织拟定《邮电法(草案)》,初稿共108条。1956年曾两次印发部内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先后提出441条修改意见。1957110日第125次部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并就其中若干问题做了指示。根据部务会议精神,并参照各局司所提意见,草案原稿于19578月和19583月做了两次修改。同时,经当时苏联顾问(莫洛佐夫)审查,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在邮电部四级干部会议后,根据整风务虚及体制外放的精神,最后在19589月形成《邮电法(修订稿)》。该草案初稿共三编38条,其内容组成参见下表1。此次立法起草工作,后来由于那场众所周知的“运动”及邮电体制的变化而搁置下来。

11958年形成《邮电法(修订稿)》的内容组成

二、八十年代的立法阶段

198011月邮电部组织人员开始起草《电信法》草案,至19817月形成电信法草案初稿,并在部内进行了几次讨论修改;并两次送给国务院部委征求意见,两次向国家经委法规局汇报,听取意见。这期间还经部聘请的法律顾问(余鑫如、梁西两位专家)逐条反复研究。最后在1982114日形成《电信法(送审稿)》,以邮电部(1982)邮电字1175号文上报国务院。该送审稿共六章,55条,具体内容组成汇总于下表2-1中。现在看来该稿与1958年稿相比,更较接近于电信法的形式。但是,该送审稿在送请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审核时,由于有些部门提出了不同意见,因此,未能提请国务院审议。

2-11982年形成《电信法(送审稿)》的内容组成

1985年下半年,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1985~1986年经济立法计划(修改草案)》把电信法列入1985年要抓紧草拟、1986年要上报审批的经济法律、法规草案。据此,邮电部以1982年送审稿为基础再度组织开展电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86122日将电信法草案印发部内各局司征求意见。该草案讨论稿分九章58条,具体内容组成汇总于下表2-2中。

2-21986年和1988年形成《电信法(讨论稿)》的内容组成

经对各部门对1986年提出的意见和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并参考已颁布的《邮政法》,电信法草案讨论稿又作了较大的修改,于198710月形成了电信法草案新的讨论稿。198824日部长办公会会议听取了电信法起草情况的汇报,研究了电信法起草工作问题。根据这次部长办公会议关于电信法起草工作的意见,电信法起草小组又修改了电信法草案,形成了19886月电信法草案讨论稿。该讨论稿共八章57条,具体内容组成也汇总在表2-2之中。1986年和1988年形成的讨论稿的内容组成上看差别不大,但与1982年稿相比增加了不少的内容。

1988年的讨论稿后来由于等待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邮电部“三定方案”,暂时未予讨论。但是,电信法草案被国务院法制局第一次正式列人198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并委托邮电部负责起草工作。

19881015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邮电部“三定方案”后,邮电部于1989年上半年又根据“三定方案”精神,组织专人开始电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8910月提出电信法草案的新讨论稿和电信法草案的相关附录材料。这个讨论稿共七章80条,具体内容组成详见下表2-31989年电信法草案再次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仍由邮电部负责起草工作。从内容组成上看,198619881989年形成的讨论稿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框架。

2-31989年形成《电信法(草案)》的内容组成

三、九十年代的立法阶段

新的讨论稿,在征得邮电部内各司局和部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部领导审定于1990710日,以邮部[1990]382号文发送国务院部、委、办、局,总参通信部征求修改意见,截止到199010月共收到51个部、委、办、局的修改意见函,提出修改意见126条。部电信法起草小组对各部门提出的126条修改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采纳了其中40条意见,对电信法草案进行了修改。那么就1991年,邮电部立法工作展开了密集的活动,请参见下表3

31991年立法活动列表

但由于1992年初国内的经济体制出现了新情况,急需邮电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新的改革等方面措施,并在电信法草案内有所反映。所以,草案未上报国务院,待进一步论证后再行上报。但经部原则同意的电信法草案及其各部门对电信法的修改意见,法律专家和电信专家论证材料等复印件全部送国务院法制局。电信法草案在1991年和1992年仍被列人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起草部门仍是邮电部。

1993年下半年以后,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拟在五年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并正式把电信法列入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即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意见,部于1993年底拟订了电信法起草工作的具体安排,并以19911228日部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的电信法草案送审稿为基础,重新开始修改和论证工作。1994412日邮电部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关于报送<电信法(草案)>起草工作情况的函》,函中明确:电信法草案起草工作班子负责人为吴基传部长;起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为政策法规司刘彩司长。部电信法起草小组将结合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新要求,结合国务院批准的邮电部新“三定方案”对原草案进行再次修改,待部务会审议后,即可报国务院。为此,部抓紧了对电信法草案的修改论证,并在19943月中旬,在向邮电部内各司局和各省邮电管理局印发了电信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于5月中旬,向全国邮电管理局长会议印发了电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尔后,根据部主要领导的指示,结合电信体制改革和业务市场的新情况,采取积极和稳妥的方式,对电信法草案进行细致的进一步的综合论证研究,并对电信法草案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先后五易其稿,五次提交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作了许多重要调整和修改,形成了一个既能够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又比较符合当时我国电信业实际情况的电信法草案稿。在抓紧起草论证工作的同时,部里还专门收集研究了大量国外电信法资料,翻译了相关国家电信法,开展了专题电信法研究等工作。

199743,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邮电部将电信法草案送国务院各部委正式征求意见。截至1997620日所发55个部委有48个单位复函,共提出了近200条具体改进意见。邮电部对各部委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电信法草案进行了再度修改,使之能够更好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的国家的整体利益。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为了适应电信管理的需要,立即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电信立法的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信立法十分重视,在1998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电信法》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类立法项目,即应当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的立法项目。

而后,随着电信业的改革重组的步伐加快,电信的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对法律法规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信息产业部在积极组织起草《电信法》的同时,尤其是在《电信法》出台前,积极主动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并与国务院法制办达成共识认为,有必要由国务院先制定《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以适应电信业依法监管和服务的需要。国务院对电信立法给予了大力支持,在2000925日以国务院291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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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从建国后到电信条例的颁布近50年关于《电信法》的立法过程的回顾。

四、近期立法情况简介

实际上,在电信条例发布实施后,信息产业部在总结电信条例立法经验和电信条例实施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电信发展的实际,继续加快《电信法》的起草工作步伐。20014月信息产业部成立了《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同时为保证电信法起草的科学、民主,聘请国内著名的经济、法律、电信专家组成了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于20047月将《电信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自《电信法》报请审议以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修改论证等工作,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电信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同样非常重视《电信法》的立法工作。工信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部署,近年来《电信法》的立法重点开展了如表4所列的一系列的工作。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电信法(草案稿)》,拟于2017年下半年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4:工信部为《电信法》立法重点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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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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