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为了使我国电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让电信行业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是非常重视电信立法的,从解放初期开始起草《邮电法》,到后来的《电信法》的起草,直到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颁布,其电信立法过程一直在不断进行着,包括目前为止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关心电信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仍在执着地推动《电信法》的起草、论证、立法。
从解放初期,当初的邮电部早在1955年就开始组织拟定《邮电法(草案)》,直到1980年11月邮电部又组织人员开始起草《电信法(草案)》,由于我国的特殊条件,《电信法》的立法过程,历经几十年起草、修改、征求意见、推动成法等周而复始,却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直到今天我国仍然缺失一部《电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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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电信法》难以成法的现实情况下,另辟蹊径,开始推动行政法规的建立,即《电信条例》的立法。在电信条例成法后,将以电信条例为依据,进而促成其他电信专业或业务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如无线电管理、互联网网络管理等。
二、《电信条例》的诞生
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改革开放,电信业的改革步伐迈的更大,原来垄断经营、政企不分的邮电体制被彻底打破,我国电信行事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电信的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对法律法规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当初1998年新成立的信息产业部,在继续推动《电信法》立法的同时,积极主动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并与国务院法制办达成共识认为,有必要由国务院先制定《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以适应电信业依法监管和服务的急切需要。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电信立法十分重视,国务院对《电信条例》的制定给予了大力支持,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将《电信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年度计划。国务院领导同志先后数次专门就电信立法问题作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电信立法问题,要求加快电信立法的起草工作。
在1999年和2000年两年中,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信息产业部做了大量电信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并于1999年12月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送审稿)》。之后,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对送审稿共同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国家计委等35个国务院部门和广东等5个地方以及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6家电信企业的意见,并到广东、福建进行了调查研究,还考察了法国、德国和瑞典的电信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经过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有关内容还经电信专家反复斟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该草案于2000年9月20日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颁布,是我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电信法制建设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为我国电信业的监管和服务等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电信条例共有7章,81条和1个附件,其章名与对应的条数汇总于下表2中。该条例主要确立了我国电信业行政监管的八项重要制度,其附件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也是我国首次公布电信业务分类。若详细了解其条例具体内容的请查阅附件2。
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版)的章、节、条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版)》(国务院令第291号)(已作废)
三、《电信条例》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颁布实施后,到目前为止,为了适应电信市场的发展,经过了国务院的两次修订。这两次修订都是为了我国实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收费措施,适应我国深层次改革的需要。
1、2014年修订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这次修改,其中包括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涉及修改的共7条,包括删除1条、3款,具体详见下表3-1。这样经修订后,2014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章、节数没有变化,但条数由原来的81条变为80条,电信资费一节删除了其中一条(第二十四条)。
表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版)修改的内容
另外,由于其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因此,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虽然本次没有直接宣布修订,但实际上原信息产业部在2003年已专门发文,对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标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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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次修订,其中包括2014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涉及修改的共计1条,即对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具体改动内容详见下表3-2。实际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5年已专门发文,又一次对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标进行了调整。若详细了解其2016年版电信条例具体内容的请查阅附件3。
表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版)修改的内容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版)》(国务院令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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