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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资源管理的法规依据与管理机制

浏览:4774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1-13

一、电信资源管理的法规依据

我国电信资源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两个层次。国务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有《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依据电信资费的管制框架体系,由国务院的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以及开展相应的管理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91号)第二章《电信市场》中第四节《电信资源》,专门对电信资源的管理原则、管理内容、资源分配方式及资源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从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共四条,具体条款内容及释义详见下表1。这是目前我国电信资源管理的最直接、最根本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资源的规定及释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2号)第三条明确指出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在第三章《频率管理》中规定了无线电频率划分与发布制度、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制度、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等。无线电频率资源纳入到国家行政法规管理,可见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信部令第26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目的是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该规定对在我国使用的无线电业务频带分配、指配和使用频率的划分规定。

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是专门针对电信码号资源管理的一个部门规章。在其第三条明确指出电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规定了我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制度、码号资源的审批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同时具体规定了码号资源的管理内容和使用(申请与分配、使用方法、码号调整等)。

5、《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3号)是专门针对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一个部门规章。它规定了互联网域名统一管理理制度、互联网域名服务的许可制度、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同时规定了互联网域名管理的内容、申请要求、服务要求等。

6、《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是专门针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管理的一个部门规章。它规定了互联网IP地址的备案管理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这是由于互联网IP地址是直接由国际组织授权分配使用的缘故。

电信资源的管理还应包括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

二、电信资源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1、统一规划,是指国务院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国家电信网网络建设、业务发展及可用电信资源的情况,对电信资源作出统筹安排,地方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授权管理的电信资源拟订规划方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全国电信资源统一规划,审批、调整、回收。多数电信资源规国家所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统一进行。电信资源规划既要注意资源使用的整体性、全局性,也要考虑现实,兼顾长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电信业务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开发利用电信资源,不断满足我国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的需要。

2、集中管理,是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各种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地方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下,严格按照国家电信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资源依法管理,保证国家有关电信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贯彻实施。

3、合理分配,是指电信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资源规划,科学分配电信资源,分配电信资源不仅要满足电信业务发展需要,同时要能有效促进电信市场公平、有序、有效竞争,使电信资源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有偿使用,是指使用电信资源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资源费。国家收取电信资源费的目的是调节和控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电信资源使用者对电信资源的需求,促进电信资源利用率的提高。

三、电信资源管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这些电信资源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即实现电信功能和有限性特征,其涵义详见下表3

3:电信资源的特征涵义

条例所列的电信资源是传统通信网所使用的资源,这些资源是可以由我国依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所定规则(电信规则和无线电规则)自己开发利用、支配分配的,这些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要向国家上缴资源占用费的,因而这些资源无异要纳入我国电信资源管理的范围。而互联网网络所使用的资源,包括互联网域名和互联网IP地址资源,它是由相应的国际组织开发、支配、分配的,但它在我国境内使用,它同样要纳入我国电信资源管理范围之中,只是管理的方式、内容有些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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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信资源的管理制度

1、分级管理制度。国务院授权其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原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家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电信资源的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在信息通信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资源的管理工作。

2、许可管理制度:或称审批管理制度。使用资源应经过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许可,即对使用者设定一定条件(即资格),凡满足资格的使用者提出所需资源使用申请,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信息,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批后准予使用;否则不予许可。如电信码号资源、无线频率资源、域名服务等。

3、备案管理制度:或称报备管理制度。经国际相关组织获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电信资源,应在我国电信主管部门进行使用备案,报备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所要求的相关资料信息。如IP地址资源等。

4、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信息主管部门,对电信资源的使用开展检查活动(包括例行检查制、报告制、处理处罚制等),以监督电信资源使用者是否合理使用电信资源,是否按照许可或报备的要求使用电信资源,以维护电信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所有的电信资源都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5、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的电信资源,使用者应按国家要求的征收费用标准,向国家上缴资源占用费。以调节和控制电信资源使用者对电信资源的需求,达到追求电信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国家对资源占用费的征收标准、上缴方式及缴费要求等将做出管理规定。如码号资源、频率资源等的使用。

6、分配管理制度。所谓分配管理制度即当使用者获准资源的使用后如何获取资源的形式的管理。目前我国对资源的获取一般采用指配、随机选择、拍卖等方式,指配方式是较常用的方式,即根据资源所实现电信功能的要求指配给使用者使用。如码号资源、频率资源等。

7、调整管理制度。电信资源是为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网络所服务,而电信网络是随着电信业务技术、容量能力的发展而演进的。因此,为电信网络所服务的电信资源也必然需要随之调整的。国家电信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如电信规则、无线电规则等)从事调整机制,且进行方案公布;电信资源的使用者应服从国家的电信资源调整的管理,以共同促进电信实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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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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