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部门规章的概念
部门规章是构成我国法规体系的重要部分。它通常是由国务院下属的各行政部门(及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用以规范本部门、本行业或本领域的行政管理,包括所实施的相关决定、管理规定、管理制度等,统称为部门规章。国家各行政部门是依据我国《宪法》而设立,代表国家在相应行业(如信息通信行业、交通运输业、农业等)、相应行政职权范围领域(如税务、财政等)行使国家执政权力,因此,其行政部门规章随属于我国法规体系的最低层次,但仍具有高度的规范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因此,部门规章通常是由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部长)签发、以命令(部令)的形式发布。命令发布时依发布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令,即命令;命令,即由上级向下级发出的指示。指示要形成公文的话,它是我国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公文的最高形式。因此,它有别于国家行政机关所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依据是部门规章及相关法规,它是对部门规章贯彻实施的细化管理文件,也可以由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处室)发布,文件发布时依统一的发文编号格式进行编号,即“发文单位代号”+“年号”+“文件编码”。
二、信息通信行业的部门规章综述
信息通信行业的相关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下属的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而制定、颁布与组织实施,我国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早期的邮电部,后来的信息产业部,目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邮电部时期,其部门规章没有以部令的形式颁布,即并没有把部门规章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区分开来,它们都是以文件编号的形式统一编号发布。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其部门规章开始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第1号令是2000年4月发布的《电话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由信息产业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由当时的吴基传部长签发。2008年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成立后,继续以部令的形成发布部门规章,但重新从第1号令编号发布。它的部令第1号是2009年2月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其代替了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
另外,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由国务院的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制订与发布,但也有国务院其它行政部门所发布,或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包括:公安部门(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互联网的安全管理方面,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等);广电总局(主要是多媒体通信网络管理方面,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等);其它行政部门(如《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产部、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等),等等。
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基本上是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有极少邮政也的);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仅仅是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也包括其它工业行业的,但与信息通信行业相关的部门规章相对较多。经过信息通信行业的改革发展、市场的变化、技术的更新,为之相适应,原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且在不断的制定、修订之中,构成了我国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部门规章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原信息产业部所发布的部门规章(部令),目前有的仍然有效;有的经工信部个别条款的修订,成为修订版本继续有效;有的经工信部的整体内容修订,成为新的工信部规章而代替了原来的规章;有少量的规章被工信部宣布废止了。对于规章的修订或废止,也需以部令的形式宣布。
欲详细了解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部门规章清单的请进入:原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信息通信行业部门规章的体系构成
我们知道,随着我国成为WTO的成员国的临近(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经WTO宣布,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中国电信市场将发生重大变化,以满足我国WTO议定书中的相关要求(其中如《基础电信协议》等)。因此,当时在我国没有《电信法》的情况下,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以适应于加入WTO后我国电信市场管理和电信事业发展之需要。
鉴于此,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部门规章,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颁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部门规章体系,应包括下述8个管理方面所构成。其中,第1~4个方面属于电信市场管理的内容;第5~6个方面属于电信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
1、电信行政许可管理的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行政许可应是由有我国信息通信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在2004年12月2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后该《规定》被工信部经过了多次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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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规章
电信网间互联是我国电信产业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由众多运营商在实施,所以它应包括公用网络间、公用网络和专用网络间、电信网与互联网间等的互联。因此,电信网间的高效互联是必然的、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为此,原信息产业部、工信部为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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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信资费管理的规章
电信资费直接影响着电信业务用户获得普遍享用的程度,同时也影响着电信业务运营商的业务网络建设和维护的效率。因此,我国电信资费的管理也在不断的适应着我国电信市场的变化需求。邮电部时期我国对于电信资费的管理实现的是国家垄断控制管理。改革开发后,信息产业部时期对于电信资费的管理采用的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以政府调控为主。在2014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第一次修订后,对于电信资费的管理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条例》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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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信资源管理的规章
电信资源属于是国家稀有珍贵的自然资源,它包括码号资源、频率资源、卫星轨道资源、IP地址资源、域名资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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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信设施建设管理的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把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统称为电信建设管理。电信设施建设涉及到我国电信网络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批、电信建设市场控制等,对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我国电信业务网络交付后的安全、保质、高效运行的基础。电信设施建设应包括公用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专用电信网络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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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的规章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是指我国对相关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的一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这些设备包括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网间互联设备。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是我国电信建设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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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信服务管理的规章
电信服务管理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的服务质量的考核机制,它决定着电信业务服务的用户满意度及用户对电信业务使用的体验感(包括申请办理体验和业务享用体验),同时反映着国家电信服务的水平。为此,我国相关信息通信的规章对电信服务的标准、要求及考核处罚等提出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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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信安全管理的规章
电信安全管理即电信安全防护管理,它包括电信网络运行安全(诸如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等)防护和电信网络所运行(传输、存储、处理)的信息安全(诸如丢失、泄露或篡改等)防护。我国电信安全防护管理实行的是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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