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短信息服务(SMS,Short Massage Services)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短信息业务(SMS)是在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出现后所呈现的一种业务,它采用存贮转发方式,其承载通道为控制信令通道,提供的信息容量不大,使用方便,费用低廉,用途广泛,深受电信用户的喜爱;该业务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普及,后来又发展到固话网络中。短信息业务(SMS)从技术角度可以分为点到点SMS(PtP SMS)和小区广播SMS(CB SMS);从管理角度可分为端口类SMS、商业类SMS和公益类SMS。它们的具体定义详见下表1中。
表 1:短信息业务(SMS)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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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短信息业务(SMS)在技术上采用的是存贮转发方式,即短消息被发送出去后,不是直接发送给接收方,而是先存储在短消息业务中心(SMSC Short Message Service Center),然后再由SMSC转发给接收方。用户终端无论在归属局还是在漫游时,均可收/发短消息;即使用户终端关机、不在无线覆盖范围内或SIM卡存储器中短信溢出时,短消息中心的数据库自动存储发往该用户终端的短消息(一般不超过三天),在用户终端有效时,再发送出去。鉴于此,这就导致了该服务相应问题的出现,一是垃圾短信现象。由于接收方根本无法控制所要接收的短信息,大量不愿接收的短信息带来了极大的骚扰、引来了极度的苦恼。二是不良短信息问题。难免有不法分子利用该业务发送一些有违良俗、甚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短信息,由此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短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规范服务问题。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可能存在无序竞争、对短信息服务未尽应尽之责(技术责任和管理职责)等问题。
因此,通信短信息服务这些问题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境地!治理短信息服务所存在的问题,除了从技术上治理(由短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治理),还有就是从行政管理上来治理,即由国家信息通信产业主管部门履行对短信息服务(SMS)实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提出对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自律性规范;建立管理机构对端口类SMS、商业类SMS和公益类SMS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电信用户的投诉与举报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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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部门规章
为此,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5月19日制定并发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的短信息服务。该《规定》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该《规定》的内容是由七章三十七条所组成,重点规定了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类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下表2是对该《规定》的内容做出的简要解读;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表 2:《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解读
附件:《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
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短信息服务是用户广泛使用的一项服务,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利益。近年来,我国短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全国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与此同时,一些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突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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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细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明确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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