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电信服务规范(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是国家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通信网络和通信业务的发展、结合国内电信业务市场的实际、结合电信服务的特点,而制定的一种最低的服务标准。它对于行业的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律、用户的维权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此,为了提高我国电信服务的质量,保证电信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我国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电信服务(包括业务服务、接入服务及网络设施服务等)规范。不仅详细的规定了服务的具体标准指标,同时要求各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电信用户及社会各界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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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衡量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每项业务都包含多个质量指标,我国电信服务规范将这些指标从非技术性和技术性的角度划分为两类,即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与人为因素有关。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与电信设备、网络技术性能有关。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这对指标体系,通信质量指标是基础,而服务质量指标取决于通信质量指标。通信质量指标即通信网络的性能,它是指电信网中端到端的全程性能。网络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电信网向用户所提供的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定要确保运营网络的性能指标应达到其技术标准要求,且是全程全网的,包括网间互联的。否则,服务质量指标根本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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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电信服务规范介绍
下边对目前我国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电信服务(包括各种电信业务服务、接入服务或电信网络设施服务)的规范要求做一介绍,以供通信人选择使用。
1、《电信服务规范》
于2005年3月13日,我国当时的信息产业部颁布了《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并于2005年4月20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是由二十一条和八个附录所组成。二十一条则为通用规范;八个附录即按八大类电信业务分别给出了它们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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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36号令的发布,同时废止了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月8日发布的、7月1日实施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信部电[2000] 27号)。事实上,《电信服务规范》是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基础上的修订。该试行的服务标准是由总则、通用服务规则、服务质量指标、通信质量指标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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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
随着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4月21日制定并颁布了《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工信部电管[2009] 176号),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专门对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提出了指标性要求。因为在《电信服务规范》中也有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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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随着互联网业务接入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无线接入技术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又于2013年7月12日制定并颁布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信部电管[2013] 261号),并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是我国专门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提出了指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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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
《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是继我国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信产部第36号令)后,专门针对“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这是对整体电信服务的补充。同样具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用。
另外,下表 n汇总了上述几个规范中所涉及到的电信业务种类的名称,可是通信人对电信服务内容有一个更充分的了解。
表 n:我国各类服务规范中涉及的电信业务种类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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