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管理概述
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管理是互联网互联管理的配套措施。为促进互联网骨干网的网间互联和公平竞争,保障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网间结算的实施,维护各互联单位合理的经济利益,原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相应的互联结算办法,且结算办法在不断的修订更新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保持着结算办法的继续使用, 目前没有再颁布新的或更新这些结算办法。
在原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信部电[2001]749号)中,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互联各方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结算周期进行互联结算,不得加收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的费用。为此,原信息产业部从2001年9月就开始制定了第一个《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为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提供了详实的结算管理依据,它规定了结算原则、结算数据采集及费用计算、结算数据核对和争议处理等相关要求。
欲更多了解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管理的请进入。
二、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的历史
为了配合《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实行,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可以说是历经不断地修订变更,从2001年9月20日首次制定发布,共经历了2004年(47号文)、2005年(310号文)、2006年(648号文)、2007年(557号文)连年的4次修订变更。在2004年第一次修订后,还同时废止了2001年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业务规程》(信电函[2001]307号)。另外,其办法名称也由最初的《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变更为现在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关于互联网互联结算办法历经5次制定修订情况(包括发文时间、实施时间、发文文号等)现汇总在下表2中。
表2:互联网互联结算办法的经历
三、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的内容介绍
互联网互联结算办法之所以不断的修订变更,主要原因是因为互联网发展环境变化过快,早期信息产业部指定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主要是指“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国有大企业的大型的互联网络的互联,因此2004年前的结算办法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指定的,相对结算管理要简单些的。而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经营互联网的企业迅速增长,也包括联通集团、移动集团等,互联的骨干网也变得相对庞大和相对复杂,各方的利益矛盾日益彰显。因此其结算办法的不断修订变更,以适应于环境市场的变化。
1、2004年47号文《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
信部电[2004] 47号《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规定了相关互联单位间的结算办法。该办法结算原则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之外的其它互联单位,应当依据其网络与“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的数据交换速率,按照《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费率表》确定的标准,向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之外的其它互联单位,应当依据其网络与“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的数据交换速率,按照《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费率表》确定的标准,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结算费用减半。而“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之间互不结算。“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和“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之外的其它互联网骨干网之间互不结算,或者由相关互联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在结算数据采集及费用计算上,该办法规定,结算按月进行,结算数据采集点为直接与交换中心交换机相连的各互联单位的路由器。各交换中心将结算数据汇总,由北京交换中心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向各结算单位提供上月结算数据和相关原始数据。
对于结算数据核对和争议处理,该办法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互联单位可于每月第14个工作日之前(核对申请期) 向交换中心书面提交对上月数据的核对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交换中心应在收到有效的数据核对申请后1个月内,与提出申请的互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结果。数据复核期间,互联单位应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按时结算,待复核完成后,从下一结算周期中冲抵。
2、2007年557号文《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
2007年557号文《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规定了互联交换中心间的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结算办法。该办法广泛针对所有互联单位(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互联网交换中心)进行互联的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结算。与2004年的结算办法内容组成基本相同,其中的条款变化主要是在第二章结算原则部分。
2007年的结算办法共有5章17条和一个附录,其章名与对应的条数汇总于下表3-2中。与2004年版相比,同样是5章,章名也相同,但条数减少了一条(删去了第四章的最后一条)。
表3-2:《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7]557号)的章与条
3、关于结算费率的调整变化
之所以结算办法不断修订的其中一个直接原因,是结算费率对各互联单位利益的博弈上。因此,历次修订的过程,也是结算费率在不断的调整变化过程。网间互联和公平竞争,保障网间结算的实施,维护各互联单位的合法权益,成为互联网互联结算办法修订更新的推动力。
在2004年结算办法的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费率表》中给出了不同速率区间(Mbps)对应的结算费率(元/月),具体详见下表3-3-1。它一共从0到2560 Mbps范围给出了15个速率区间,对应了15个结算费率,显然结算显得有些复杂,由于当初互联的单位相对较少费率的高低水平问题还不算突出。
表3-3-1:2004年结算办法的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费率表》
在2005年和2006年的结算办法中其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标准》对费率做了较大的调整,具体详见下表3-3-2。此次只给出了三个结算速率区间(0到2048 Mbps),对应的结算费率采用了复式计算。这样一来引起了不少互联单位的质疑,显得不尽合理,导致互联结算费用的偏高,互联网业务的运营成本压力难以承受。
表3-3-2:2006年结算办法的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标准》
鉴于此,在信部电[2007]557号结算办法中的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标准》调整为下式计算方法。此计算方法不但简化了互联结算的计算,更重要的是它大大降低了结算费率的基准,即每Mbps仅为1000元/月。与2006年的结算标准相比,按照60Mbps以下速率来计算,系数从2550降至1000,降幅高达60%以上。
结算费用(元/月)= 1000(元/Mbps月)× 结算速率(Mbps)
以上仅简单介绍了互联网互联结算办法的有关内容,若需详细了解《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7]557号)具体条款内容的请查阅附件。
附件:《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7]557号)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管理机制与管理内容的请进入。
187.3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