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稀缺资源,我们应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鉴于此,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工信部在2017年12月15日制定并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 3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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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管理要求
对于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评价及核查指标要求,“工信部无[2017] 322号”《规定》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该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二是,自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频率使用率进行核查和管理。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四是,频率使用率在频率使用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下表1-1所列情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不作频率使用率要求;其它下述无线电业务应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评价与核查。
表1-1:频率使用率核查豁免的无线电业务或频率
六是,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其各评价指标名称的释义详见下表1-2中。由表可知,所用指标项目均按百分比进行评价。注意,这些考核指标项目并非所有无线电业务都全部一一评价核查,而是根据相应业务的特点,评价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
表1-2: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指标名称的释义
二、地面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
对于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率的评价核查,该《规定》中是按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固定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和气象辅助业务五大类无线电业务进行评价核查,每大类有包括相应的分类业务,其评价核查的指标项目不尽相同,具体详见下表2中。由表可知,年时间占用度和频段占用度两个指标项目,将是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率的主要评价核查项目。
表2: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率的评价核查项目指标
注意:在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13622《无线电管理术语》中,有各类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术语与定义。
欲具体了解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术语与定义的请进入。
三、空间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
对于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率的评价核查,该《规定》中是按空间无线电台开展卫星固定业务、卫星移动业务、卫星广播业务等进行评价核查,其评价核查的指标项目不尽相同,具体详见下表3。
表3: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率的评价核查项目指标
目前,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仅对上述两大类的无线电业务实施频率使用率的评价核查,以提供其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度。若要详细了解其《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原文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 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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