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制机制,是国家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的需要,国家实施的强制管理机制。所谓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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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中央军委在2010年8月31日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内容共13条,规定了管制实施的具体要求,包括:预案的制定与批准;管制令的编制与发布;管制的组织与协调;管制措施;被管制设备、单位与人员的配合;管制结束通告;等等。实施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实施。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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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规定》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无线电(台)站数量和业务种类的增加,空间电磁环境日益复杂。一些单位和个人频谱资源意识淡薄,非法用频、违规设台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有的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国家和军队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十分繁重。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为新形势下管好用好频谱资源,有效维护空间电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为更好地保护无线电管制区域内重要的无线电(台)站、设备正常运行,查处有害干扰,创造良好电磁环境,提供了依法行政的法规规范,标志着电磁频谱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二、该《规定》的作用
《规定》未出台之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无线电管制法规,军队和地方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实施无线电管制时机把握不准,原则不清,把原本在协调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上升到管制层面,给社会带来了一定影响。
该《规定》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机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二是保障国家重大任务;三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因此,无线电管制机制的实施并非经常性的,特别是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
该《规定》对管制实施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这样明确规定,是为了维护无线电管制的严肃性,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擅自实施。
三、该《规定》的有效实施
日常生活中,国家对某一行业或领域进行管制是强化管理的一种通用做法,如交通管制、食品管制、药品管制、空中管制、枪支管制等。无线电管制也是一样,是国家和军队为维护电波秩序和电磁空间安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军事行动的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行动。实施无线电管制根据任务的不同,其管制的对象和范围也不同。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对重要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进行保护,对管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对讲机、超短波业余无线电台、无线传声器、无线局域网室外基站、无线扩频台站、无线干扰器,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大功率非无线电设备等进行禁止,对违规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台站和用户进行查处,对公民手机正常使用一般不会造成影响,更不涉及对其通信内容进行监听和控制,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空中“电子警察”作用,不会影响广大公民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是我国在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第二部行政法规,其第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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