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我国订立比较早的行政法规,它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历程,开创了现代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
一、建国初期的无线电管理的立法历程
解放后我国对于无线电管理工作就十分重视,1951年6月30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发布了《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最早的无线电管理法规。1954年9月2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公安部于1954年7月23日发布的《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条例》。该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对无线电器材进行严格管制以巩固国家安全,此时期的无线电器材基本属于管制范畴。
1959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当时的邮电部发布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报批审查制度,严格限制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1963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共有8条。同年国务院又批准发布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规则》,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规则共6章31条,其主要内容详见下表1。这些办法及规则为我国解放初期的无线电台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后来由于“文革”的原因,其立法历程收到了一定的影响。
表1:《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无线电管理规则》(国发[1978]122号)
“文革”结束后,为了推进我国无线电的管理工作,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无线电管理规则》(国发[1978]122号),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工作规则。该规则共有8章38条,其目录详见下表2中。该规则的内容比之前的法规更全面些,如对于无线电频率的管理专门作为一章提出来,这是因为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另外,在这之前的我国所有无线电管理立法都是凸显一个“严控”的管理原则。
表2:《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目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在198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将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从军队转入地方,对外开放,全面承担起统一领导全国无线电的管理工作。至此,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与之相适应,我国需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法规。
1972年2月,原国家无线电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从军队转到政府后,很快成立了《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起草小组。经过几年的调研与研究,直到1991年7月11日《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正式作为国务院待议文件上报国务院常委会。在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正式颁布并于发布之日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里程,开创了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为我国无项目管理事业竖起了新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共有10章49条,其章名及对应的条目汇总在下表3-1中。
表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的目录及对应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当时的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1994年到1998年,陆续制定了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有9个,将汇总在下表3-2中。另外,在1997年5月9日,全国人大批准了我国代表团在日内瓦于1992年12月22日签署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表明我国在制定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时要遵守ITU的相关法规和规则。至此,初步形成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体系。
表3-2: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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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
在1998年我国无线电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归属于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在信息产业部下设无线电管理局行使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直到后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这期间,以部令的形式出台了多个部门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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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无线电技术应用日益广泛,无线电台站数量逐年增多,无线电频谱越来越拥挤,电磁环境及无线电管理环境日趋复杂,依法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十分迫切。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有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无线电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亟需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其修订的必要性的突出表现归纳如下表4所示。
表4:《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1、《条例》修订过程
200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伊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参谋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请审议《条例(修订送审稿)》。自《条例》送审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立法协调等审查工作。2014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推动下,在军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第67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历经起草、上报、审议和公布全过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条例》修订工作中,体现了如表4-1所示的思路。
表4-1:《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思路
2、《条例》修订的内容
本次对《条例》的修订是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并且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归纳为下表4-2-1中的五个方面。《条例》的修订突出了如表4-2-2所示的“全”、“减”、“增”、“严”四个特点。《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表现在如表4-2-3所示的三个方面。
表4-2-1:《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表4-2-2:《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特点
表4-2-3:《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体现的简政放权改革精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9章85条,其章名及对应的条目汇总在下表4-2-4中。若欲详细了解新修订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请具体查阅下附件。
表4-2-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的目录及对应的条目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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