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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浏览:2678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0-31

一、引述

视听节目服务曾几何时仅是在广播电视网络中提供的节目服务,当时人们欣赏视听节目时是需要电视机或收音机的。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得视听节目进入了互联网传播,人们欣赏视听节目又可以通过计算机或手持数字终端,为人们享受视听节目服务又带来了一种便利的新的体验。

视听节目audiovisual program)属于多媒体通信的范畴,多是指视频(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伴音)按技术规则混合后而传输播放的节目,在互联网上传输视听节目往往是数字信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划分,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编码B2)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业务编码B25)。然而我国广电总局在2017年专门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其所包含了的业务分类众多,它共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每大类又细分了详细的业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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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包含的业务种类众多,又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监管则势在必行。为此,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应的行政部门规章,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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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文件出台的变迁

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广电总局曾于200317日就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该《办法》共有二十三条,2003210日起施行。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时隔一年有余,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476日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该《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九条,2004101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

之所以在时隔一年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又发布了39号令并废止15号令,是因为15号令其规定的适用范围、信息网络范围、视听节目范围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范围等定义的范围,均非常广泛详细,有失该《办法》的可操作性。为此,39号令予以了重新定义,具体比较详见下表2-2。还有,39号令对于业务的许可和监管重新进行了细化规定。

2-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与令15号在相关范围定义的差异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由表2-2可以看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及第15号,就所规范的信息系网络的范围是过于宽泛,其范围有:互联网、传统的通信传输网络(包括固网、移网、微波网、卫星网等)和其它网络(包括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使其容纳在一个《管理办法》中来监管难以全面兼顾,不利于管理。还有,这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又涉及到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原《管理办法》仅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使监管权是不够的。为此,在20071220日由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自2008131日起施行。该《规定》约束管理的信息网络仅为互联网,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中,对该《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修订的内容详见下表2-3。修订后《管理规定》的内容仍为二十九条,若要详细了解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2-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的内容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仅规定了互联网上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要求,那么,其它信息网络中的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425日发布、自201661日起施行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此时,《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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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1、出台的背景

由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但是,不少含有淫秽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加强监管。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打击违法视听节目在网上的传播,维护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享有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网络文化的权利,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吁和要求,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在总结和梳理原有的管理文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出台的意义

该《规定》着眼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文的全面发展,把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作为推动文化建设的新引擎,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发展的措施,具体详见下表3-2,以提供更多更好的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3-2:《规定》体现的鼓励措施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1、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服务,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规定》要求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含网民),须获得许可证。《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要求。

2、维护消费者、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对消费者、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三方的具体要求分别详见下表4-2中。

4-2:《规定》对消费者、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

3、对互联网视听服务的节目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网民已达数亿,拥有良好的网络环境是大家的共同心愿。《规定》着眼于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把互联网建设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归纳于下表4-3中。

4-3:《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出的要求

4、规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市场准入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着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重要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5、对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做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或理论文献影视片,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依法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以促进更好地运用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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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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