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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分类与管理要求

浏览:5320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20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Micro-power Radio Device)在工业、农业、机械、医疗等许多行业,甚至包括我们日常生活用品中,用处都非常广泛的一种无线电设备。虽然使用用途广泛、发射功率微小,但这种无线电设备在无线电管理中,又处于一种特殊管理要求的一种无线电设备。我国在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672号令)中专门增加了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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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发射功率很小且对其它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2、特点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微功率性。该种设备的发射能量跟小、传输距离有限;通常情况下该类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值在数毫瓦或数十毫瓦(mW)量级,或者在10米处的电磁场强限值在十或数十微安每米(µA/m),对其它无线电通信系统不至于造成干扰或很大干扰。二是共频性。该种设备使用的工作频率往往是与其它无线电业务设备共同使用相同的频率频段(包括ISM频段)。三是免许可性。设置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四是不受保护性。在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时,当受到其它无线电业务系统的干扰时应自我忍受或暂停使用;当干扰到其它无线电业务系统时应立即停用。五是合规性。研制或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此时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能够正常使用的

3、用途

对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依据其上述特点,其根本用途是适用于可靠性、安全性、实时性、移动性要求较低,仅提供短距离通信需求的场景。

二、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分类目录

由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各行各业的用途极为广泛,因此,国家按其用途进行了分类管理。随着技术的发展,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新的用途种类在不断出现,而有些旧的用途种类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淘汰之中。因此,我国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按用途的管理分类是在调整变化之中。

1、早期的分类

事实上,早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时期,曾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 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进行了分别的管理要求,但没有形成一个体系管理的制度。

21998年时的分类

直到信息产业部成立伊始,在1998519日颁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号)。在《该暂行规定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中,根据使用用途的不同,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分为十二大类实行无线电管理,其中又将“通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类”依据所使用频段不同进一步分为A~E类共五小类,具体分类情况2-2中。

2-2: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分类(信部[1998] 178号通知)

32005年时的分类

信息产业部于200595日又颁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 423号),它是对信部[1998] 178号的附件进行了修订。在此次修订中,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分类进行了调整,划分为十四大类,其中又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类依据所使用频段不同进一步分为A~G类共七小类,具体分类情况2-3中。

2-3: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分类(信部无[2005] 423号通知)

42019年时的分类

工信部在201911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该公告是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 423)的再一次修订,发布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在此次修订时,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分类再次进行了调整,划分成了八大类,其中又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类依据所使用频段不同进一步分为A~H类共八小类,具体分类情况2-4中。

2-4: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分类(工信部2019年第52公告

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要求

由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使用的广泛性,且往往是与其它无线电业务共频使用,为此我国十分重视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管理,对于设备工作频率的指配和设备射频技术要求;以及设备的设置使用、研制生产等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且为了适应无线电业务、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要求是在不断调整变化的。我国对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有序管理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

1、暂行管理规定

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在1998519日特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号)。该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文件。它明确了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范畴(12类,见表2-2),并对这些设备的频率指配、发射技术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同时对这些设备在设置使用、研制生产(包括进口)过程中的许可管理、干扰处理管理、使用与场景管理、产品文件要求、处罚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该暂行规定共三章十八条一个附件,自199911日起正式实施。若要详细了解该《暂行规定具体内容的可在下附件3-1中查阅,但仅供了解知晓

附件3-1:我国相关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文件汇编

2、技术要求的修订

信息产业部在200595日又发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 423号),它是对信部[1998] 178号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在此次修订中,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范畴调整为十四大类(见表2-3),并对这些调整后各类设备的频率指配、发射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也在附件3-1中查阅,但仅供了解知晓

3、暂行规定的修订

工信部在201911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该公告事实上是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 178号)的修订;是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 423号)的再修订,其附件名称变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此时,只是没有修订为正式规定,而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此次,不但修订了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范畴(为八大类,见表2-4)、划清了管理边界,同时也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要求重新进行了规范,其中在许可管理中,新实施了免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这是为了适应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672号令),其中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的许可要求)。

该公告内容共十条和一个附件,它同样是明确了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范畴,并对这些设备的频率指配、发射技术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同时对这些设备在设置使用、研制生产(包括进口)过程中的许可管理、干扰处理管理、使用与场景管理、产品文件要求等进行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要详细了解该《公告具体内容的请在附件3-1中查阅,以仅供通信人实施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自该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来信部[1998] 178信部无[2005] 423管理文件将废止了,且公告中也给出了原部分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过度措施。

四、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率与技术要求

1、设备的工作频率

关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目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中,对各种各类设备的频率指配,包括其频率容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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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

为了减少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特别是减少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业务电台(站)的干扰,目前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发射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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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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