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用途的广泛性,因此其设备的工作频率涉及到众多频段,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显著特点就是与其它无线电业务设备(电台)可能共用频率,在共频使用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对其它无线电业务设备造成干扰,一旦有干扰产生,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其它无线电业务设备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造成干扰时不受保护,这就是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使用的客观环境和管理要求,因此,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研制生产和使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其工作频率的指配和射频指标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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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频率的指配
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考虑到我国各类无线电业务工作频率的使用情况,结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对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范畴的各类用途设备的工作频率进行了指配。然而,根据管理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设备使用的变化,我国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范畴,即分类目录在不断的调整,因此,关于国家指配给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率也有所调整。目前我国已进行了下述的三次调整。这些调整都体现在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历次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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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部[1998] 178号文的要求
在1998年5月19日,刚成立伊始的信息产业部,就颁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号)。该《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系统性的做出了管理要求,同时在其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中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范畴的设备集中进行了工作频率的指配。这次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划分为十二大类实行无线电管理,其中又将“通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类”依据所指配的频率不同进一步分为A类~E类共五小类。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后被“信部无[2005] 423号”文要求取代了。“信部[1998] 178号”文的十二大类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频率情况(包括频率容限、占用带宽等)详见下表1-1中。
表1-1: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工作频率与频率特性(信部[1998] 17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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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部无[2005] 423号文要求
当2005年时,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信息产业部对“信部[1998] 178号”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于9月5日又发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 423号)。在此次修订中,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范畴调整为十四大类,同时又将其中的“通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类”依据所指配频率不同进一步分为A类~G类共七小类,并对这些调整后十四大类设备的频率进行了指配(其中有的工作频率有所调整)。该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后又被工信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的内容代替了。“信部无[2005] 423号”文的十四大类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频率情况(包括频率容限、占用带宽等)详见下表1-2中。
表1-2: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工作频率与频率特性(信部无[2005] 423号通知)
3、工信部2019年第52号公告要求
由于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有新的规定。为适应其要求,工信部在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该公告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事实上是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 423号)的再修订。此次,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分类再次进行了调整,划分成了八大类,其中又将“通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类”依据所指配的频率不同进一步分为A类~H类共八小类。工信部2019年第52号公告中的八大类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频率情况(包括频率容限、占用带宽等)详见下表1-3中。
表1-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工作频率与频率特性(工信部2019年第5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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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语
一是,上述三个表格仅为大家对比了解变化之用,目前对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指配的工作频率应执行表1-3中的要求。二是,即使相同类别的设备(包括通用微功率设备的A类等小类),其工作频率也可能有所调整变化,包括其频率特性;包括其使用用途和使用场景。因此,目前使用应以表1-3为准。三是,各类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工作频率的使用,还应注意其使用场景的要求,这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中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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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频率的管理要求
1、免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的工作频率可以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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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频率干扰协调
由于我国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所指配的频率可能与其它无线电业务共频。因此,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得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业务电台(站)产生有害的频率干扰,若对其它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必须承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业务电台(站)的频率干扰,在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频段内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还必须承受ISM 应用设备产生的射频能量的干扰。微功率设备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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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频率占用费
结合上述介绍,涉及到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率占用了大量的频谱频段,它们大多是使用低频段(1GHz以下),极个别的使用了常用的ISM频段。然而,由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免许可要求,其使用的所有工作频率均不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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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工作频率的使用还与其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必须要同时满足其设备的发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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