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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无线特性要求与管理要求

浏览:4823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6-16

射频识别(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所谓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因此,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应用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产业发展情况,并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陆续对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设备无线特性要求及其管理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适应射频识别(RFID)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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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产业部的“信部无[2007] 205号”规定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曾于2007420日发布了《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试用规定》(信部无[2007] 205),以规范RFID技术应用,防止可能发生的无线电干扰。其主要内容有:

1、工作频段与频率特性

该《试用规定》要求,RFID技术的具体使用频率为840~845MHz 920~925MHz,共10MHz带宽,其频率的基本特性要求详见下表1-1

1-1RFID技术的工作频率及基本特性要求

2、发射特性

对于杂散发射限值(在两频段的中间载波频率±1MHz范围以外),其天线端口详见下表1-2-1;其机箱端口(含一体化天线)详见下表1-2-2

1-2-1RFID设备天线端口的杂散发射限值

1-2-2RFID设备机箱端口的杂散发射限值

同时要求:电源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应满足国标GB 9254-1998B类设备的限值要求;在制造商声明的极限工作电压、极限温度条件下,设备的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应满足相应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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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要求

800/900MHz频段的RFID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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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是一项新的无线电应用技术,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无线电干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该频段RFID设备使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无线电干扰,保证该频段RFID技术应用的平稳开展。

然而,上述信息产业部的“信部无[2007] 205号”规定从2024111日起被下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无[2024] 76号”规定取代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无[2024] 76号”规定

上述《试用规定》,是我国首次明确了 RFID 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RFID设备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RFID设备技术发展和规模应用,由于下表2-0-1所列因素导致《试用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RFID设备管理的需要。

2-0-1RFID设备技术发展的现实

鉴于此,为进一步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422日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4] 76)。自202411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上述信息产业部的“信部无[2007] 205号”规定。下表2-0-2汇总了该《管理规定》与原《试用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2-0-2:《管理规定》对原《试用规定》调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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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该《管理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述要要求:

1、设备的工作频段

该《管理规定》要求:RFID设备的具体使用频率范围为920~925MHz频段(简称900 MHz频段,其频率特性要求详见下表2-1)。同时,取消了840~845MHz频段的使用,自该《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2-1 920~925MHz频段RFID设备的频率特性

2、设备的发射特性

900 MHz频段RFID设备的通用频段杂散发射限值要求(包括: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和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详见下表2-2-1900 MHz频段RFID设备的特殊频段杂散发射限值详见下表2-2-2900 MHz频段RFID设备的接收机阻塞限值详见下表2-2-3

2-2-1900 MHz频段RFID设备的通用频段杂散发射限值要求

2-2-2900 MHz频段RFID设备的特殊频段杂散发射限值要求

2-2-3900 MHz频段RFID设备的接收机阻塞限值要求

3、设备的管理要求

其一,关于设备的无线电台执照许可要求:设置、使用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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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关于设备的型号核准要求: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欲具体了解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管理要求请进入

其三,关于设备的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它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特别是,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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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关于设备的监督检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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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具体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无[2024] 76号”规定详细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4] 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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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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