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业余无线电台与业余无线业务
业余无线电台是众多无线电台的一种。在我国国家标准GB/T 13622《无线电管理术语》中对业余无线电台的定义是: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那么对于业余业务的定义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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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对业余无线电台的定义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业余业务是国际电信联盟(ITU)在《无线电规则》中规定的无线电业务的一种,包括陆地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它们有《无线电规则》中专门指配的射频频率与频段及电台呼号。之所以称为业余,因为它不是专业的,它是基于爱好。因此,在我国,开展此业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业务频率的划定,并接受我国的相应的无线电管理要求。对于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是由我国专门颁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所规范。
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规定的沿革
1、两个暂行管理的文件
在我国建国初期时期,业余无线电运动被赋予了浓厚的运动竞技的色彩,快速收发报、无线电测向、航模空模等成为了运动会上的运动项目。为此,当时的国家体委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1982年发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后又在1992年发布了《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对业余无线电台进行管理,此时无线电管理也从军队转到地方,对外开放,承担起统一管理全国无线电管理的工作。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展业余无线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将业余无线电台分为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要求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由五章二十四条三个附件所组成,其章节名称详见下表2-1。
表 2-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的目录
1992年9月23日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体训竞一字261号、国无管[1992] 15号)指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其中规定: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共有十五条。
2、两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章
鉴于下表2-2-1所述的四个直接原因,上述的暂行规定与暂行办法已不适用于当时的业余无线电电台的管理。于是,2012年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其正式管理办法,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内容是由七章、四十三条和三个附录所组成,其章节和附录详见下表2-2-2。
表 2-2-1:两个暂行管理文件过时的因原
表 2-2-2:两个版本《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目录
为了使《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的顺利实施,工信部在2013年和2014年又专门发布了两个配套管理文件,即《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 4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无函[2014] 24号),以进一步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若要详细了解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2-1。
附件 2-2-1:工信部无[2013] 43号和工无函[2014] 24号
然而,随着《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和上述相关文件的实施,由于下表2-2-3所开列的相关原因,结合使用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对《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的修订工作,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研究起草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23日向社会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在2024年1月18日工信部又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完成了对原22号令《办法》的修订并代替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版《办法》的内容是由七章、五十八条和两个附件所组成,其章节和附件的名称也列在表2-2-2中,以做对比。若要详细了解修订版《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2-2。
表 2-2-3: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因
附件 2-2-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
三、《管理办法》的解读
1、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修改并完善了原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中相关管理制度,理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体制,明确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条件、程序和使用规则,有利于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引导和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依法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中国业余无线电事业的良性发展。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制度可用下表3-1所归纳。
表 3-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规定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
之所以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进行修订,其主要原因在于: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等制度。随着近年来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办法》既需要根据《条例》作出适应性调整,也需要根据发展和监管实践情况,在未成年人设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方面充实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回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关切。鉴于此,《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相对于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所修订的内容详见下表3-2中。
表 3-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修订的主要内容
因此,新修订的《办法》通过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政策,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许可、操作技术能力检验、日常使用等事项,进一步促进我国业余无线事业有序发展。
四、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关注点
依据新修订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在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关注的相关关注点有:
1、关于禁用要求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2、关于设台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放开了未成年人在一定频率和功率范围内的设台限制: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但设置时需提交监护人的相关资料)。那么,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人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详见下表4-2-1。另外,设置不同类型的业余无线电台时,其向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不同,具体详见下表4-2-2。
表 4-2-1: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表 4-2-2:设置不同类型的业余无线电台时向谁申请要求
3、关于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对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分为A类、B类和C类,其参加验证的条件和证书使用要求是不同的,具体区分详见下表4-3。
表 4-3: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要求
欲详细了解关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条件要求的请进入。
4、关于电台呼号
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时,予以许可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依法申请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再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欲详细了解关于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及呼号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5、其它相关要求
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还应关注的其它要求汇总于下表4-5中,包括设备维护、日志记录、呼号使用、功率超限使用、中继台平等服务等等。
表 4-5: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关注的其它要求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无线电台相关管理要求的请进入:无线电台发射设备管理;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台执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