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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浏览:46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16

一、引述

电台(站)即无线电电台(站)(Radio Stations)的简称。电台(站)在国际电联的《无线电规则》中的定义是: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那么,每个电台应按其业务分类,在该业务中可以是常设或临时地操作。因此,电台(站)通常可分为地面电台、航空电台、船舶电台、射电天文电台等等不同无线电业务的电台分类。地面电台,顾名思义即实现地面无线电通信的电台。在工信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中对于地面无线电台(站)(Terrestrial Radio Stations)的具体定义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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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面无线电台(站)而言,根据其承载的无线电业务以及技术制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固定业务电台和移动业务电台;短波电台与微波电台;地球站与基站;大功率电台和微功率(短距离)电台;广播电台与气象电台;无线电测定电台与业余无线电台;安全业务电台与特别业务电台;等等,种类众多,数量巨多。作为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有必要专门出台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用来加强对地面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以维护我国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鉴于此,《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经202211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1230日以部令第60号的形式发布,自202321日起施行。下述对于该《规定》给予简要的解读介绍,若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

附件 1:《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0号)

二、《规定》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1、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明确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相关制度,适用于包括地面无线电台(站)在内的各类电台,但相关内容较为原则。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需要制定其管理规定,与《条例》相配套相衔接,将《条例》确定的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细化落实到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中。

欲具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容的请进入

2、是统一无线电监管标准的需要。

我国地面无线电台(站)数量众多,各类地面无线电台(站)已超过635万个,规模空前,对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地面无线电台(站)主要依照《条例》及《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缺乏覆盖台站审批、执照管理等制度的全链条管理规定,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文件也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因此,通过制定该《规定》,有助于完善和统一各地无线电台(站)监管标准,提升监管规范化。为此,在该《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工信部做了如下表2-2中所述大量的工作。

2-2:工信部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的内容共有二十四条,规定了地面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的管理,重点是落实《条例》所建立的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应获得行政许可的制度,即应申请取得电台执照后方能设置和使用。《规定》对许可的行政行为和办理许可的程序做出了法定要求,包括申请(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的国家行政机关层级等)、审查(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范围等)、颁发执照(执照应载明的内容及执照的续延、吊销和撤销等)等等。下表3汇列了《规定》的主要内容要求。

3:《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主要规定内容

事实上,在《条例》(2016年修订版)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条例》仅是建立该许可制度,但并未对该制度具体实施的行为使用程序做出规定。那么制定了该《规定》,对于地面无线电台的许可管理就予以了衔接和配套。

四、《规定》使用的关注点

对于该《规定》在落实使用时,需要的关注点应包括:

1、适用范围与许可豁免

由于地面无线电台(站)有使用人的不同(如军队、铁路等);有使用的机制的不同。因此,依据该《规定》的要求,它规定了不适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和许可豁免地面无线电台(站),具体详见下表4-1中。

4-1:《规定》的不适用与许可豁免

2、申请电台执照许可应具备的其它许可条件

在申请办理地面无线电台(站)执照许可时,必须具备另外两个的许可条件:一是已取得了电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二是已取得了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许可(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只有在具备这两个许可条件时,方能申请电台的执照许可。当然,这两个许可条件中若是免许可的除外。

欲详细了解这些无线电管理许可要求的请进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许可

3、不需要提交电台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的电台

依照《规定》,在申请电台执照时,需提交的材料中还包括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但下表4-3中所列的电台(站)可实行豁免,不再提交。

4-3:不需提交电台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的电台(站)

4、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于获得电台执照许可后,在《规定》中,对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专门提出了要求,详见下表4-4所述的7项,以确保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避免电台执照的被撤销或吊销。

表 4-4: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规定》与其它规章的关系

一是关于《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规定的是各类电台(包括地面电台)执照的管理要求,包括执照的核发机关、执照有效期、执照的保管(防外接、篡改、仿制等)、延续、交回及监督检查等的基本要求。按《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依法获得的地面无线电台(站)执照,对于执照的管理应执行《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欲详细了解《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内容的请进入

二是《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规定的是各类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地面电台)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许可的管理,包括许可行为要求和程序要求等。依法获得电台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与核准代码的,方能执行实施《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管理内容。

欲详细了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内容的请进入

目前,我国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机构,对于无线电电台的管理规章的建立,相对是比较完善的,有力的保障了《条列》所建立的各项无线电电台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使我国在无线电电台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6、关于新版电台执照与执照发放《指南》

2019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的通知》(工信厅无 [2018] 99号),发布了新版地面业务无线电台《执照》样式及颁发指南。新版《执照》自201971日起启用。新版《执照》在样式和内容设计上既考虑了我国无线电台(站)管理现状和需求,又参考了国外相关国家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和内容。“执照颁发《指南》”对新版《执照》发放程序以及载明的内容填写作了详细说明,有利于规范实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行为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下附件4给出了执照颁发《指南》,以供了解。

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颁发《指南》

欲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样式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无线电台(站)管理的法规依据与管理机制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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