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们知道,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下属的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所发布实施的相关决定、管理规定、管理制度等。部门规章通常是由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部长)签发、以命令(部令)的形式发布。一旦部门规章发布后,当不适应其当前或今后的管理需要时,欲废止(或废除)、修订时,同样是以部令的形式公布的。国家部门规章成为我国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威严性、强制性,它对促进我国个行业的发展,针对性强、应操作性强,管理全面,保障有力。
对于信息通信行业,在邮电部时期,其部门规章没有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即并没有把部门规章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区分开来,它们都是以文件编号的形式统一编号发布。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其部门规章开始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其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是2000年4月发布的《电话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成立后,继续以部令的形成发布部门规章,但重新从第1号令编号发布。它的部令第1号是2009年2月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并代替了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
欲具体了解我国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部令集合的请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原信息产业部部令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不断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需求。鉴于此,目前,从信息产业部开始,陆续发布部令,以决定废止、修订前期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下述以时间先后顺序对这些部令情况做一介绍,以供通信人了解所废止或修订的相关信息通信行业部门规章情况。
二、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在2001年11月26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废除<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该《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信息产业部决定,由原邮电部在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在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12月11日起废止。
欲详细了解邮电部这两个部门规章基本情况的请进入。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在加入WTO后,电信市场的开放成为现实,为适应其WTO的要求,我国专门在200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在2001年12月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33号令)。因此,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废除了邮电部的两个规章后,又依据国务院上述法规,在2001年12月发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后来工信部曾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分别于2009年3月发布了工信部令第5号和2017年7月发布了工信部令第42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
在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决定对原邮电部的8部规章(具体情况详见下表3,包括其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及发布日期等)自 2009 年 4 月 10 日起废止。这些规章发布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目前的信息通信行业管理的要求。
表 3: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所废止的原邮电部的8部规章情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3号
在2013年3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3号),决定对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早是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0月29日以29号令发布的。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税控收款机产品,通常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在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决定对原信息产业部在2000年10月8日公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等2个部门规章(另一个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2013年3月15日起予以废止。该《决定》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均是关于信息通信业的5个规章,具体详见下表5中,包括规章的名称与令号、修改的条款与内容、修订的依据等。并于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 5: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决定》所修改的规章情况
出台《决定》(第28号令)是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 44号 )等文件有关“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对国务院2002年至2013年下放和取消的九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到工信部单独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主要是围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项目制定。因此根据国务院取消该审批项目的要求,废止了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在废止该《规定》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在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该《决定》按照国家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对于《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修订情况具体详见下表6,包括修改的条款与内容、修订的依据等。
表 6: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决定》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于2016年5月26日颁布了《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决定废止10件部门规章,并于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废止的情况详见下表7,包括规章的名称与令号(或文号)、发布日期、废止的原因说明等。在10件规章中有8件是信息通信方面的,其中,3件邮电部规章、3件信产部规章和2件工信部规章。
表 7: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所废止的规章情况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于是,在2017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件部门规章(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和第41号)和1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2件原邮电部、1件原信息产业部和7件工信部的;另11件中的6件与信息通信业相关),并删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修正件)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和第6项。并均于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该《决定》所废止与修正的具体内容详见下表8,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与令号(或文号)、发布日期等。
表 8: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所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3] 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1月18日颁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该《决定》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两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了修改。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修改的内容汇列于下表9中。这两部规章根据该《决定》的修改,将重新公布。
表 9: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决定》修改两部法规条款的内容
欲详细了解修改后规章内容的请进入: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另外,在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14项)和规范性文件(24项)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欲进一步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内容的请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