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利用外资工作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开展起来的。建国以后,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国家制定了禁止外资直接进入我国电信运营市场的政策。随着我国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业利用外资工作进一步走向深入,开展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国内电信企业去海外上市,直接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以及中外合资电信运营企业的试点等具体工作,为我国电信事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皆是我国不断完善的关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保障。
一、引述
1、禁止阶段的规定要求
建国以后,我国的电信业百废待兴,电信市场的对外开放根本无从谈起。但随着电信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与发展,当时我国将电信基础设施作为国家安全战略资源,根本不允许外商外资涉入,届时的国家法律法规也无这方面的保障要求。当时的国家主管部门-邮电部,在1993年颁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邮部 [1993] 675号)和1995年颁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邮部 [1995] 773号)部门规章中还明文规定,禁止外商外资经营我国的电信业务。下表1-1-1汇集了这两个邮电部的部门规章的基本情况,包括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具体禁止条文等情况。另外,对于《暂行办法》(邮部 [1993] 675号)中,它首次允许了非邮电通信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所开放的电信业务种类也非常少,具体详见下表1-1-2,基础电信业务基本没有开放,开放的全是一些增值业务。
表 1-1-1:邮电部禁止外商外资经营电信业务的两个部门规章的具体基本情况
表 1-1-2:邮电部当时所开放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
2、开放阶段的法律法规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国民经济运行将逐步与国际接轨。电信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入世谈判进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它与银行业、保险业一样,是入世谈判中最艰苦、斗争最激烈的领域。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我国的电信市场也逐步对外开放,外资开始进入电信业。
因此,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庄严承诺,我国在正式加入WTO前后,一是清理废除了与之不相适应的法规。如在2001年11月26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就发布了《关于废除<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该《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信息产业部决定,由原邮电部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12月11日起废止。二是重新制定了一系列一整套的利用外资、引进外商的法律法规,包括进入电信行业、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律法规,如电信业务的全面开放,包括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在下述专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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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引进外商外资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是制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
2、直接的法律法规
该类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为三部基本法律,确定了合资经营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特征;对各类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登记注册、变更、终止等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财务会计、劳动、税收、进出口、外汇、争议解决等方面也作了原则规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又主要分为下表2-2所列的几种类型。下附录2-2是整理的较为全面的《关于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表 2-2:投资电信企业配套的法律法规类型
附录 2-2:《关于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3、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土地法》、《担保法》、《统计法》、《工会法》、《电信条例》等一些基本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除了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外,全国人大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许多经济法都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这对完善外商资企业的法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以及有效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4、双边、多边的国际协定
我国对外签署的国际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是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了第一个投资保护协定后,到目前为止已与近200多个国家、地区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同时在不断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此外,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WTO的相关协议中,与外商投资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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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包括前述的内容;二是外商投资我国电信业的行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三是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向外商投资开放的相关承诺,包括我国入世承诺电信业相关内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述重点介绍第二方面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我们知道,在早期我国制定的政策是禁止外资直接进入我国电信运营市场的。然而,在我国即将成为WTO成员国之前,即2000年我国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对于经营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规定已经完全对外资外商开放(但又相应的条件约束),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的承诺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该《条例》也成为了制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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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经WTO宣布,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己根据相关承诺向外商投资开放了电信服务市场。在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同时,就在WTO正式宣布我国成为其成员国的同日,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成为我国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进行监管的基础性法规;是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外商进入我国境内投资电信市场,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就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的业务和地域范围、成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符合的出资比例和注册资本条件、成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对中外主要投资者的要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等内容给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是开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基础。随着我国电信事业进一步的发展和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该《规定》在2008年、2016年和2022年经历了3次修改,由首版的25条到现在的17条,管理逐渐宽松。下表3-2汇总了历次修改的内容情况;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2。
表 3-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历次修改的内容
附件 3-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2022年版)
3、其它相关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另一方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与我国现有的电信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是配套的,因此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还必须遵守电信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特别需要指出的时,我国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许多的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企业,还必须遵守这些相关部门规章,如包括电信行政许可管理、电信业务分类管理、电信建设管理、网间互联管理、电信资源管理、电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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