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它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有限性、排他性、非衰耗性、可复用性、固有的传播特性和易污染性等。因此,由于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国际社会对无线电频率加强了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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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规律,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以保证各类合法电台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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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2月19日联合颁布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条件、权限、标准、期限、票据等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规定无线电台(站)管理收费的种类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其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收取频率占用费,并给出了各类无线电业务的《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具体详见下表1-2。该表一直以来是我国对频率占用费收取的基础依据,虽然,该收费标准表对于有些业务电台,目前有所调整变化,但也是以此表的规定为基础的。
表1-2: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计价费 [1998] 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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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规定》
为了配合《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实施,国家财政部于2002年12月4日专门下发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2] 640号);在试行了几年后,财政部和工信部于2009年8月6日又联合下发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规定》(财建 [2009] 462号)。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对频率占用费的征收、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详细的管理要求。若要详细了解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规定》(财建 [2009] 462号)
二、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变化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中《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见表1-2),一直以来作为我国各类无线电业务电台(站)对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依据。其中,《规定》中明确:有关无线电新业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开发使用政策另行颁布。另外,关于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由于近些年来在国际上发展非常迅速,为了支持在我国的应用与普及,对其频率占用费在表1-2的基础上进行了降费调整,且随着其代际演进有过多次调整。还有卫星通信业务也有所调整。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扶持相应业务的发展。其它业务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仍然执行表1-2。下述对新增的和有所调整的费用标准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三、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所谓无线电新业务是指当时没有包含在表1-2中的业务,为此:
1、试行收费标准
2001年3月22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 226号)。通知指出: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 218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出现,有些已经开始使用的无线电新业务尚未制定明确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根据《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中第七条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部分新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包括无线接入系统、扩频系统和无线数据等,具体详见下表3-1。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表3-1:新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试行)(信部无[2001] 226号文)
2、收费标准
在我国,相关收费标准的事项必须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颁布。因此,2003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出《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00号),对信息产业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报批的文件为:《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 187号))。该通知指出: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 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具体详见下表3-2,它是作为表1-2的续表),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与表3-1相比,表3-2中对无线数据频段的收费标准做了调整。
表3-2:《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四、关于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对于公用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本已包含在表1-2中。但,一是国家为了大力扶持其迅速普及与应用;二是不同代际的业务占用的频率范围在增加变化,为此:
1、第二代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收费标准
关于第二代公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2G)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曾三次发文给以进行调整,包括:计价格[2002] 605号、发改价格[2007] 3643号、发改价格[2013] 2396号。在计价格[2002] 605号文件之前,其收费标准执行的是表1-2中的规定:即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
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02年4月12日发出的《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 605号)中确定: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这里将三次调整的情况汇总在下表4-1中,包括收费标准及发文时间和实施时间等。
表4-1:第二代公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频率占用费的调整情况
2、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收费标准
在2011年4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出《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749号),对信息产业部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报批的文件为:《关于申请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工信部财[2010] 579号))。该通知核准的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4-2,该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执行。
表4-2: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749号)
3、公用移动通信业务的统一收费标准
到了2017年,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布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号),其中也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该通知规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 2G、3G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取,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下表4-3,由表可知,这次降费是在表4-2的基础之上的。
表4-3:公用移动通信所使用的频率资源占用费降低收费情况(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再降费
在2018年4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信息通信和航天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发布《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8] 601号)。本次降费包括到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见下述)两个系统的频率占用费。该通知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4月1日之前应交未交的频率占用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的降费,涉及到三个部分。一是降低3000兆赫以上频段频率占用费标准(在表4-3的基础上的降费);二是降低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即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三是降低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这三个部分的降费标准的内容汇总于下表4-4中。
表4-4:关于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发改价格 [2018] 601号)
五、关于降低卫星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对于卫星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的是表1-2中的标准。但国家为了大力支持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和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的发展,在上述已提到的《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8] 601号)中,对这两种卫星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是调整了收费方式;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是按表1-2的标准减半收费。具体调整要求详见下表5中。
表5:关于降低卫星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2018] 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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