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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法规依据与管理机制

浏览:6730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2-07

一、关于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几个概念

1、无线电频率的特性

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它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有限性、排他性、非衰耗性、可复用性、固有的传播特性和易污染性等。具体释义请详见下表1-1中。因此,无线电频率的管理一定是结合其特性的管理。

1-1:无线电频率的固有特性

2、无线电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根据IUT的《无线电规则》,它给出了无线电管理的三个专用术语:划分(allocation)、分配(allotment)和指配(assignment)。三个术语的频率分属对象是不相同的。

欲详细了解这三个无线电管理专用术语定义、频率所属对象的请进入

3、频率划分规定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每隔一定时期(一般是根据ITU《无线电规则》的修订情况,通常为三到四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设置使用的各种无线电设备,均应遵守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应当将此规定作为选择和使用频率的基本依据。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请进入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直接法规依据

1、国家法律依据:在我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有:《物权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刑法》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确定有“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等等。

2、国家行政法规依据:在我国最直接的行政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第三章《频率管理》共14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我国无线电频率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管制规定》是要求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3、国家部门规章:在我国最直接的部门规章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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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我国对于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欲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1、频率的划分、指配与分配机制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行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指配情况请进入

2、频率的许可使用机制

使用频率应按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获得国家许可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使用下表3-2所示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不用取得许可。

3-2:不用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机制请进入

3频率的拍卖使用机制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拍卖后仍然需要办理频率使用许可证。

4、频率的使用权转让机制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应按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后仍然需要获得频率使用许可证。

5、频率的有偿使用机制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请进入

6、频率的收回机制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当使用期期满不续用的应收回无线电频率,当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取得可。

7、关于涉外无线电频率的管理机制

无线电频率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境内电台与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协调处理。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涉外协调管理机制请进入

8、频率使用率的评价与核查机制

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明确了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评价指标及核查要求,当定期核查中达不到频率使用率评价指标要求,频率的使用权可能被取消。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与核查管理机制请进入

9、无线电频率的检查与监测机制

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频率检查与监测管理机制请进入

10无线电频率的干扰协调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所谓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当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查找干扰源,排除干扰。干扰的协调处理和排除,是频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有原则: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和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四种情况,其释义详见下表3-10

3-10: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的原则

上述四项原则是处理相互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遇有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服从全局、大局的原则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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