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相关概念
众所周知,在现代,汽车雷达(automotive radar)是汽车的必要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应属于一种无线电通信系统。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由改定义可知,汽车雷达应属于汽车应用的一种无线电定位业务;相对于该业务来讲,汽车就是一个移动电台。
汽车雷达的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防撞、盲点探测、变道辅助、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行人探测等。汽车雷达是一种在智能交通系统中通过无线电波探测车辆速度和距离的辅助手段,其具有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稳定检测目标的优势,通常装载在机动车前端和后端,用于实现自适应巡航控制(ACC)和车辆防撞告警等功能。
2、相关背景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技术加速演变,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性能不断提升及广泛应用,汽车雷达作为必不可少的传感器之一,是实现机动车单车智能的重要手段。无线电频率是汽车雷达工作高度依赖的关键资源,为规范和引导汽车雷达无线电频率使用,减少汽车雷达与其它无线电业务或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不断地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因为:一是自动驾驶技术快速发展,对汽车雷达在分辨率、探测精度和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已指配的24GHz和77GHz频段的频率规划难以满足汽车雷达的技术发展需求,迫切需要为其规划更大带宽的使用频率。二是2015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5)作出相关决议,将76-81GHz频段划分为汽车雷达全球协调一致的使用频段。三是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将24.25~27.5GHz频段划分为全球协调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频率,世界部分国家已逐步引导汽车雷达的使用频段向更高的77GHz频段迁移。鉴于此,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也加强了汽车雷达的无线电管理,对于汽车雷达无线电系统工作频率的指配与频率管理相关要求不断地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无线电管理规定,下述给予介绍之。
二、工作频率的指配与历史沿革
1、关于24~24.25GHz频段
我国早期对于汽车雷达的管理是纳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的。因此,对于汽车雷达的工作频率的指配,在早期我国相关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文件要求中,均是指配24~24.25GHz频段可用于汽车雷达的工作频率。这些管理文件包括原信息产业部的“信部[1998] 178号”《通知》和“信部无[2005] 423号”《通知》、工信部的“2019年第52号”《公告》。在这些管理文件中都是将24~24.25GHz频段纳入在“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之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1-1中。
表1-1:24~24.25GHz频段的管理情况
2、关于76~77GHz频段
在“信部无[2005] 423号”《通知》中,曾指配76~77GHz频段用于汽车测距雷达的工作频率,但在工信部的“2019年第52号”《公告》中又移出了该无线业务的和指配的频率,不再将该频段的车辆测距雷达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因此,从2005年始该频段及该业务是有实施的。
欲详细了解上述的几个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文件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3、关于24.25~26.65GHz频段
在2012年1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 548号)中,又将24.25~26.65GHz频段专门指配用于车载雷达使用,仍然是作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以满足汽车电子设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无[2012] 548号”的管理文件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4、关于76~79GHz频段
鉴于前述的国际电联(ITU-R)的频谱新的规划,原指配于汽车雷达上述工作频段已不能满足或不适用于汽车雷达业务。那么参照ITU-R对于汽车雷达业务规划的新的频段,结合我国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工信部在2021年11月16日又颁布了《关于印发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 181号)。在该《规定》中,重新指配76~79GHz频段为汽车雷达设备适用的工作频段。其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防撞、盲点探测、变道辅助、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行人探测等。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无[2021] 181号《通知》文件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三、汽车雷达工作频率的使用与衔接
对于汽车雷达所指配的工作频率,由于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历史沿革的原因,使之有多个使用频段在管理实施之中。因此,根据工信部无[2021] 181号《通知》的要求,早期曾指配的三个工作频段采用下表3所示的要求进行衔接。同时规定,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76~79GHz频段不能用于其他类型陆基雷达,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
表3:汽车雷达所指配的工作频率的使用衔接要求
四、频率管理的相关要求
1、频率使用许可
由于汽车雷达通常是按照“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的工作频率可以不需要申请和取得频率使用许可。
2、频率的干扰协调
根据工信部无[2021] 181号《通知》,相关汽车雷达关于频率的无线电干扰的协调做出了一下管理要求:
首先,设置、使用汽车雷达不得对同频段或相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固定、移动、卫星固定、业余、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下表4-2-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关于76~79GHz频段的无线电业务的划分情况,可见汽车雷达业务与这些无线电业务是共频或临频工作的。尤其是对于射电天文业务,为保护工作在同频段的射电天文业务,装载汽车雷达的车辆不得驶入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的干扰保护距离内,其具体保护距离详见下表4-2-2。
表4-2-1:我国76~79GHz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的划分情况
表4-2-2:装载汽车雷达的车辆不得驶入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的干扰保护距离
其次,关于汽车雷达和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相关责任。它包括应采取干扰规避措施、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提示汽车雷达功能局限性、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等措施,提高汽车雷达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减少或预防工作在同频段汽车雷达之间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汽车雷达采取的干扰规避措施包括主动式、被动式或数字技术等,具体措施的内容详见下附件4-2。当然,为了避免汽车雷达间及与其它无线电业务设备间的相互频率干扰,汽车雷达还应满足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所规范的设备射频特性技术要求。
附件4-2:汽车雷达采取的干扰规避措施
欲详细了解汽车雷达设备射频特性技术要求的请进入。
患有,按照无[2021] 181号《通知》要求设置、使用汽车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干扰投诉与查处管理规定要求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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