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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宽带(UWB)设备的无线特性要求与管理要求

浏览:317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6-17

超宽带UWBUltra-Wide Band)是一种短距离、高带宽频谱、低功率谱密度的无线通信技术,该技术可以产生、传输、接收一段持续时间非常短(可达纳秒(ns)到皮秒(ps)级)的爆发式射频能量脉冲。在ITU-R建议书SM.1755《超宽带技术特性》中,给出的超宽带(UWB)技术的定义是:用于短距离无线电通信的技术,其中涉及在极大频率范围内分布的射频能量的有用生成和发射,此频率范围可能与分配给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若干频带相重叠。使用超宽带技术的设备的天线一般生成两种有意辐射:至少500MHz-10dB带宽或大于0.2-10dB部分带宽。

欲具体了解超宽带(UWB)技术的介绍的请进入

为此,为满足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的(UWB技术)在我国应用需求,提高频率利用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率实际使用情况,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陆续对超宽带(UWB)技术的设备无线特性要求及其管理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述依据其管理沿革予以介绍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无[2008] 354号”规定

2008126日,工信部制定并发布了《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工信部无[2008] 354号)。在该《使用规定》中,对超宽带(UWB)技术设备的射频特性提出了要求并对设备提出了管理一起考。其主要内容有:

1、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

该《使用规定》要求:UWB设备发射信号带宽(-10dB 带宽)至少500MHz。超宽带(UWB)无线电设备UWB 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应符合下表1-1-1的规定。其无线电发射设备窄带杂散辐射限值应符合下表1-1-2的规定。

1-1-1UWB无线电设备UWB 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

1-1-2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窄带杂散辐射限值

注意:在表1-1-1中,对于UWB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在4.2~4.8GHz 频段时,《使用规定》要求:到2010 12 31 日前,UWB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限值由表1-1-1中的-70dBm/MHz可以变为-41dBm/MHz。在此之后,该频段的UWB 设备必须采用信号检测避让等干扰缓解技术,该技术的有效性应得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认定。

然而,到了20101224日,工信部又发布了《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 641号)。该《通知》要求,将其期限由2010 12 31 日推迟到2013 12 31 日,又延期了三年。同时要求,自201411日起,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在4.2~4.8GHz频段必须采用信号检测避让等干扰缓解技术,否则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限值要求为-70dBm/MHz

2、设备的管理要求

其一,许可管理要求: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需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欲具体了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其二,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时,不得对其它无线电业务的电台产生无线电干扰,也不得向其它无线电业务的电台提出干扰保护要求。同时必须要满足下述的禁用UWB设备的要求。

其三,关于禁用UWB设备的要求:《使用规定》要求:一是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设备。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脚注“CHN12”中列出的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这里将脚注“CHN12”中所列出的射电天文台址汇总于下表1-2中。

1-2:脚注“CHN12”中所列出的射电天文台址

若要详细了解工信部关于UWB设备上述两个管理文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要求内容已被下述工信部的“工信部无[2024] 77号”规定所代替,这里的介绍只为通信人作为历史资料了解知晓。

附件:相关UWB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文件汇编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无[2024] 77号”规定

上述工信部的“工信部无[2008] 354号”规定,首次明确了UWB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 UWB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由于下表2-0-1所列因素导致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2-0-1:超宽带(UWB)技术发展的现实

鉴于此,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422日又制定并印发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24] 77号),自202581日起施行,届时上述《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工信部无[2008] 354号)同时废止。下表2-0-2汇列了该《暂行规定》与原《使用规定》相比的主要调整变化。

2-0-2:该《暂行规定》对原《使用规定》的调整主要变化内容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对该《暂行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那么目前根据该《暂行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的下述要求。若要具体了解该《暂行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本文的附件。

1、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及其特性

对于超宽带(UWB)设备的工作频段,该《暂行规定》与上述《使用规定》有所不同,其直接要求超宽带(UWB)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7163~8812MHz,其频率特性要求详见下表2-1

2-1:超宽带(UWB)设备的工作频率及其特性

2、设备的发射特性

超宽带(UWB)设备的带外发射功率限值、通用频段杂散发射限值及特殊频段杂散发射限值的要求分别详见下表2-2-1~2-2-3

2-2-1:超宽带(UWB)设备的带外发射功率限值

2-2-2:超宽带(UWB)设备的通用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2-2-1:超宽带(UWB)设备的特殊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欲更多了解超宽带(UWB)设备相关技术要求的请进入

3、设备的管理要求

其一,许可管理要求: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前述的设备无线特性,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其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欲具体了解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自该《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该《暂行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欲更多了解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管理要求的请进入型号核准要求执照核发要求

其二,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同时应满足下表2-3所列的禁用超宽带(UWB)的场景。

2-3:禁用超宽带(UWB)的场景

欲更多了解我国无线电干扰协调与查处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其三,设备的监督检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欲详细了解我国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其它无线个域网系统相关设备无线电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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