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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频率的管理

浏览:3004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20

一、引述

1、无线电频率的概念

在了解无线电频率概念之前,应须首先了解频率的概念。频率(frequency)是指物质在单位时间内完成周期性变化的次数,它表述的是周期性运动的频繁程度,因此,频率的本来单位应是秒分之一,即s -1(注:根据国家标准GB 3100《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中的规定,频率为国际单位制(SI)的导出单位的量,时间(单位为秒(s))是SI的基本单位的量)。但为了纪念德国物理学家赫兹的贡献,人们把频率的单位命名为赫兹,简称“赫”,符号为Hz。因此,1赫兹= 1 s -1

当“频率”这个量应用于无线电学时,是指无线电波的周期震荡频率,简称为无线电频率(radio frequency)。无线电波(radio wave)也称赫兹波,属于一种电磁波(electromagnetic wave)。在国家标准GB/T 14733.9《电信术语 无线电波传播》中对于电磁波和无线电波的定义详见下表1-1中。由表中定义可知,无线电波是指其频率在3000GHz以下的那部分,也即无线电频谱(radio spectrum)通常是指3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

1-1:电磁波和无线电波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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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线电频率的特征

无线电频率(radio frequency)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现象,它的本质也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该资源具有以下六大特征:有限性;排他性;非衰耗性;可复用性;固有的传播特性和易污染性等,其具体释义请详见下表1-2中。

1-2:无线电频率的固有特征

鉴于上述无线电频率的六大固有特性,必须对无线电频率实施管理,以支撑人们对无线电频率(频谱)的充分有效利用,维护好空中自由空间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秩序,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正常工作。在我国,对于无线电频率的重要性表现在: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所必需的重要资源,是新旧动能转换和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作为全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我国参与国际事务、争取国际话语权、保障国家权益的重要领域。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法规依据

在我国,对于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第三章《频率管理》规定了我国无线电频率的管理的相关机制,主要包括:频率划分、频率使用许可、频率有偿使用等等。二是国际电联的《无线电规则》。该规则主要包括的是各国无线电频率管理具体实施操作所应遵守的内容。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该规定对我国无线电频率相对于无线电业务进行了划分,以确保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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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无线电频率是一种稀有奇缺国家资源,因此,对于无线电管理(包括频率的管理)必须由国家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称为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或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履行上述法规内所规定的义务。我国的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早期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后来变为国务院的信息通信主管行政机关(目前是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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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频率管理之3A管理

1、概述

在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具体操作实施中,国际电联的《无线电规则》给出了三个专用术语,即:划分(allocation)、分配(allotment)和指配(assignment),简称频率管理的3A管理。下表3-1-1是《无线电规则》中对三个术语的具体定义(从国际电联管理的角度);下表3-1-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对三个术语的具体定义(从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管理的角度),两者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含义是相同的,以作比较。由表中定义可知,这三个术语在无线电管理中的频率分属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可用下表3-1-3来归纳。

3-1-1:《无线电规则》中无线电频率管理三个专用术语的定义

3-1-2:《频率划分规定》中无线电频率管理三个专用术语的定义

3-1-3:三个专用术语在无线电管理中的频率分属对象

2、无线电频率的划分

根据上述所定义的无线电频率的划分(allocation),其实质是对3000GHz以下频谱的无线电频率的开发和利用。它是将3000GHz以下频谱的无线电频率指定给相应的无线电业务在规定条件下使用,并记载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这里对于无线电频率的划分需要重点关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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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无线电业务。这里的无线电业务是指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中定义的各类无线电业务,包括地面业务和空间业务等。它是指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并非我们口语中所说的日常无线电业务(如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微波接力通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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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它是指将指定给相应的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及规定条件,按不同的频率频段记载在专门的表格中,以供频率的指配和分配所使用、所遵守。所谓规定条件,主要是指表格中的脚注。频率划分表记载的内容基本上是固定的,但根据国际电联每届世界无线电大会(WRC)的决议,会可能有所微调。我国的无线电频率的划分依据的是ITU的《无线电规则》并结合我国无线电频率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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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根据上述所定义的无线电频率的指配(assignment),其实质是对具体的无线电电台遵照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要求指定具体的工作频率或频段(包括频道),以供无线电台承载实现相对应的无线电业务。对于各类无线电台(站)在ITU的《无线电规则》中也有专门的定义。这里所指的无线电电台实际上就是我们日常口语中所说的各种无线电系统(如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公众对讲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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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线电频率的分配

根据上述所定义的无线电频率的分配(allotment),其实质是对指配给无线电电台的无线电频率指定给该电台所有者所使用并在所指定的区域内使用。在我国这些电台的使用者是指四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和专用通信系统运营者(如企业单位、行业单位、政务机关等)。

四、我国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行政管理

1、频率的许可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表4-1所列频率除外。为此,我国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专门制定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频率使用者应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许可证,否则不得使用。

4-1:我国许可豁免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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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频率的有偿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然,依据国家规定免征收的电台(如频率免许可的电台、用户终端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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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频率使用率的评价与核查

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明确了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评价指标及核查要求,当定期核查中达不到频率使用率评价指标要求,频率的使用权可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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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频率使用的检查与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为此,为此,我国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专门制定了相关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的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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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频率使用中的无线电干扰协调

根据上述无线电频率的划分与指配,不同业务的电台在共频或临频工作或使用,相同业务电台间或不同业务电台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无线电干扰。无线电干扰(radio interference)是无线电频率传播过程中的一种自然的物理现象,必须要采取干扰协调管理,包括干扰的控制、干扰的投诉与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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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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